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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13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13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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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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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特区内编制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定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建设信息网络及信息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均适用本条例。
第3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信息化建设应当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扶持信息产业发展,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信息化普及教育与宣传,提高全民信息化意识。
第5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6条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订,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当报国家批准的,待国家批准后实施。 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因需要作相应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7条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还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8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信息化规划,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
第9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公布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并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与监督。 信息产业
第10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通信业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11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12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信息产业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息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软件的研究、开发与推广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制定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发、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14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信息服务业的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信息工程
第16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审批和验收监督;非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施工及质量监理方案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查信息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第18条
信息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保证建成后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能够互联互通。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予以公布。
第19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对信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逐步建立并完善信息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和竣工验收制度。 信息资源
第20条
市、区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和办公自动化。 有关政府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及依据等一切可以公开的信息资源,均应当通过公共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公共信息网络,是指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网络、卫星通信网络、无线通信网络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各类通信网络和计算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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