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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1-08 · 共 9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1-08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9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深圳市管辖范围内的内水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3条
海域使用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陆海统筹、统 一规划和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第4条
建立海洋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制度,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5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全面禁止围填海。
第6条
全面推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优化海域空间布局,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弘扬海洋文化。
第7条
严格保护海岸线,大力开展生态修复,构筑海洋生态安全屏障,将海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纳入海域使用管理。
第8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海洋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海域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其下设各派出机构承担海域使用监督管理有关具体工作。 沿海各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域管理相关职责,并协同市海洋主管部门加强海域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海域使用规划管理
第9条
海域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应当严格遵守 国土空间规划 关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要求。 编制和修改涉及 海域使用的 有关规划,应当严格遵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或者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项目,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保障海域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10条
编制和修改深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统筹海域空间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科学布局海域生态空间、生活空间和生产空间,并重点明确以下内容: (一)海域空间布局和海岸线空间布局; (二)海域使用重点领域和重点海域; (三)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和各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范围; (四)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五)其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 十一 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市规划资源、建设、水务等主管 部门和 沿海各 区 人民 政府,编制海洋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 海洋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 确定海洋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主要 保护 措施 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等内容,并明确相关区域的 环境保护要求和 生态修复要求。
第11条
涉及海域使用和海岸线保护利用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与 海洋 生态 环境保护规划 相衔接,并不得与其相冲突。
第12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海岸带地区范围、发展目标; (二)空间格局、陆海建设协调、规划管控单元; (三)重要滨海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灾害防御措施;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13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点海域详细规划,作为重点海域具体项目审批的规划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重点海域范围按照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确定的规划管控单位划分,也可以按照 海堤、桥梁、 电缆管道、海底隧道 等线性工程所涉海域划分。 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各重点海域用海性质和类型; (二)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管控措施; (三)建设项目陆海衔接要求; (四)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要求;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三章 海岸线保护管理
第14条
实行海岸线分类保护制度。根据海岸线自然资源条件和开发程度,分为严格保护、限制开发和优化利用三个类别。 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自然岸线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岸线;自然形态保持基本完整、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较好、开发利用程度较低的海岸线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岸线;人工化程度较高、海岸防护与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海岸线可以划为优化利用岸线。
第15条
划定为严格保护的海岸线,除国防安全需要外,禁止建设永久性 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优质沙滩、典型地质地貌景观、红树林等所在岸线应当列入严格保护岸线。
第16条
划定为限制开发的海岸线,应当严格控制改变海岸自然形态和影响海岸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严格海域使用审批。
第17条
划定为优化利用的海岸线,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第18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依照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和审批,并按照占补平衡原则,对自然岸线进行整治修复,保持岸线的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
第19条
深圳市自然岸线保有率控制目标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不能满足自然岸线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申请不予批准。 加强海岸线整治修复,提升自然岸线保有率。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理。
第20条
利用海岸线建设海岸防护工程的,应当与陆地以及海域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兼顾防灾、生态和景观等功能。 第四章 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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