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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0-25 · 共 3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0-25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35 条
当前版本
2009-03-27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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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4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东坡海拔2200米以上;南至西洱河北岸海拔2000米以上;西坡海拔2000米(由西洱河北岸合江口平坡村至金牛村)和2400米(由光明村至三厂局)以上;北至云弄峰余脉海拔2400米以上;涉及河流、溪箐的,包含河流、溪箐垂直延伸至其底部以上的全部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经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苍山片区勘界立标确定的界限划定,设立界标,并向社会公布。
第5条
苍山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整体保护、社会参与、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6条
苍山保护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保护管理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的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维护。
第7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各类规划应当与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协调。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第8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范围重合或者交叉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第9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一级标准保护;水质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Ⅰ类水标准保护;森林覆盖率达到70%以上。
第10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对象为: (一)苍山冷杉、杜鹃林等特色高山森林生态系统; (二)列入国家、省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植物,以及苍山特有的野生动物、植物; (三)感通寺、中和寺、玉皇阁、苍山神祠、无为寺、马龙遗址、古陵墓、石刻、岩画等文物古迹; (四)七龙女池、龙眼洞、天龙洞、清源洞、花甸坝、脉地大花园及溪流、瀑布等自然地貌; (五)洗马潭、黄龙潭、双龙潭、黑龙潭等第四纪冰川遗迹; (六)大理石等矿产资源;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
第11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苍山保护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并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12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苍山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苍山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管理职责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人民政府承担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经济发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防灾减灾、护林防火、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责。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的苍山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小组协同做好苍山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14条
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对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施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苍山保护管理相关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措施,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修复;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管理;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六)依法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审批; (七)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八)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九)设立重点保护对象的标识; (十)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5条
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苍山保护管理机构在县(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对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展的相关活动进行初审; (三)对保护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的项目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开展巡查巡护,制止违法行为; (五)收取苍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六)开展苍山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质遗迹、重要景观的保护、治理,建设保护管理设施; (七)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16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秩序。
第17条
自治州、大理市、漾濞彝族自治县、洱源县的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苍山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管理措施
第18条
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实行分区管控,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进行划定。
第19条
禁止任何人进入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20条
禁止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所属县(市)和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批准。 经批准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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