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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27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4-06-06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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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2008-04-03
包头市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例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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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南海子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湿地保护区)是以保护珍稀鸟类及其赖以生存的黄河滩涂湿地生态系统为主的综合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1664公顷。四至界限东至东河槽东岸堤坝;南临黄河北岸;西至二道沙河;北沿南绕城公路-南海湖西岸堤坝-南海湖北岸堤坝-南海湖东岸堤坝-东河槽东岸堤坝。其中核心区面积781公顷;缓冲区面积255公顷;实验区面积628公顷。
第3条
在湿地保护区域内的一切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4条
湿地保护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湿地保护的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6条
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湿地保护与管理的职责,组织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监督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湿地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对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的实施; (三)制定湿地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调查湿地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建立并及时更新湿地资源信息档案; (五)做好湿地保护区内的防灾害、防污染的预察防范工作,制定保护工作的应急预案; (六)负责湿地保护区界标的设置和管理; (七)在不影响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在湿地保护区实验区内组织开展参观、游览和其他活动; (八)建立湿地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普及湿地保护知识; (九)依法保护湿地保护区内自然景观、水体、林草、野生动物、生态环境、公共设施,维护管理秩序,查处纠正违法行为。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农牧、水务、文化旅游广电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湿地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出资形式保护湿地。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损害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9条
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修编由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公安、农牧、水务、文化旅游广电等相关部门和湿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湿地保护规划修编。修编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明确功能分区定位,根据湿地保护区功能特点、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状况及现有规模、布局,确定保护措施。 修编湿地保护区保护规划应当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10条
湿地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并设立界标,实行分区管理。 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核心区的,应当向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自治区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 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需经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 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等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路线进行。
第11条
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原有的建(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施应当依法予以拆除,已开垦的土地应当恢复其原状。 实验区内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娱乐设施。旅游景点项目的设置及服务设施的建设必须按照有利于湿地保护的原则进行,并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12条
湿地资源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用于湿地资源保护、基础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
第13条
在实验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制定与湿地保护区景观相适应、资源和环境不受损害的方案,报湿地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方案进行。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管理。
第14条
进入湿地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湿地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保护自然资源、景观、设施和维护环境卫生,服从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15条
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不得擅自引入建设和游乐项目。 湿地保护区应服从防洪、防汛的统一调度安排,不得进行有碍防洪安全的开发建设。
第16条
禁止向湿地保护区排放污废水,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湿地,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通过恢复自然水系或者人工调水等措施及时补水,维护湿地生态功能。 除抢险、救灾、正常排水及湖水循环净化外,不得从湿地保护区内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不得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的联系。对已建成的阻挡水系的道路设施要通过改造还原自然水系。
第17条
在湿地保护区内从事割芦苇等刈草活动,应当按照南海子湿地保护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限、范围及数量进行。 禁止在湿地保护区内进行放牧、砍伐、耕种、开垦、烧荒、取土、取水、挖沙、挖塘、采砂、采石、开矿、采药、捕捞、放生、捡拾鸟卵、狩猎、引进外来物种、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18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湿地保护区内的土地,不得以开(围)垦、填埋、排干等方式改变湿地用途。
第1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湿地保护区的界碑、标牌。
第20条
在湿地保护区外围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湿地保护区自然景观和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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