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09-27 · 共 2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9-27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当前版本
2016-05-30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29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3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4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支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实行清洁作业,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
第6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勘探开发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照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8条
石油勘探开发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9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10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采取消音、隔音、防震等措施,防止和减轻物理探测作业产生的噪声和震动污染。在城市市区范围内作业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禁止夜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自然保护区、重要养殖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物理勘探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方可作业,并公告附近单位和居民。上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第11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废水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达标后方可回注,防止污染地下水质。未经处理达标的废水不得回注和外排。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废水、废液;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排放或者存贮废水、废液。
第12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采用无毒泥浆作业,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有毒化学药剂等危险化学品的,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钻井废弃泥浆进行回收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后的钻井泥浆进行监测。
第13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范,防止或者减少落地油泥的产生。对落地的油泥应当在完成试油、修井作业后三日内清除。
第14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回收、处理。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存贮场所。存贮的固体废物应当定期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的含有毒化学药剂的泥浆、含油岩屑、污油、油泥或者清罐浮渣、底泥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规定进行转移、贮存和处理。
第15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对作业产生的天然气、油田伴生气及其他可燃性气体进行回收、处理或者综合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 在油气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减少烃类及其他气体排放。
第16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防止放射性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使用放射性物质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立警戒线和辐射警示标志,由专人看守,防止非作业人员进入,并对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放射性检测。
第17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加强输油管线和储油设备的巡查、检测和维修,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防止发生渗漏、溢流事故。 运送石油或者化学药剂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措施,不得随地排放残液。
第18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在勘探开发活动中应当保证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养殖区、盐业生产区等区域不受污染和破坏。
第19条
石油勘探开发作业对土地、植被等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整治、修复,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20条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制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排除故障,清理现场污染物,控制污染的范围。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