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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6 · 共 4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6
大连市推进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形成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省统一规划,以推进大连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为重点,立足东北,辐射全国,服务东北亚,联通全球,建成航运要素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完善、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口岸服务便捷、航运市场发达、航运营商环境优良、亚太对流枢纽作用突出,智慧型低碳化特色明显,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细化分工、明确任务,落实推进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5条
本市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沟通协调机制,开展跨区域合作。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及世界其他重要港口和地区在国际航运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航运企业、组织及相关行业协会通过航运商贸推介、国际性航运论坛等形式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6条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协会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部署和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总体目标,编制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明确推进建设的总体部署、分阶段目标以及具体的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第8条
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保障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土地、海域、岸线需求,并为临港、临空经济区及航运服务集聚区、物流园区等产业园区建设,合理预留土地和海域。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功能互补的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制定政策措施,吸引相关行业主体和功能性机构向本市集聚。 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和市场需求,制定促进港口物流、航运金融、航运保险、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舶代理、无船承运业务、国际货运代理、海事法律服务、国际航运经纪和国际船员服务等航运服务业发展配套政策和推进措施。
第10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科学统筹岸线、码头、航道和锚地等各项资源,调整优化港口布局,完善航道、锚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建设智能化、自动化码头。
第11条
本市应当加强机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机场设施容量,提升机场功能品质,满足航空运量增长的需要。 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
第12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统筹协调港口资源,为航运相关企业提供港口服务,拓展贸易、金融和咨询等现代港口服务功能。 本市支持港口经营人构建国际化产业布局和港航服务网络。
第13条
本市鼓励航运企业开辟远洋干线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线,建设国际中转、环渤海内支线及内贸南北航线服务体系。
第1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连市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大连中国邮轮旅游发展试验区建设。 推动大连始发的多港挂靠邮轮航线的开发。吸引邮轮公司开辟挂靠大连港的航线,推进大连邮轮访问港建设。 支持拓展邮轮产业链,引导邮轮旅游规范发展。
第15条
本市应当逐步提高大连空港国内外航线覆盖率和航班密度,提升直航比例,发展区域支线市场,强化联程中转运输服务能力。
第16条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促进邮政和快递集疏中心建设,建设在东北亚有影响力的空港国际邮件互换局。
第17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构建以海铁联运、空铁联运为核心,海地、空地等为补充,覆盖东北、连接亚欧市场的多式联运网络体系。加强陆上物流大通道建设,推动中欧班列发展,培育多式联运经营主体,支持冷藏集装箱、商品汽车和散改集等多式联运业务发展。
第18条
本市应当统筹优化临港产业布局,构建现代化临港产业体系。 支持、引导船舶修造、海洋工程装备、石油化工等临港产业发展。
第19条
本市应当整合现有港航关联信息平台,构建大连综合交通公共信息平台,建立本市信息平台之间、东北亚地区之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之间以及世界重要港口城市之间的航运公共信息交流共享机制。
第20条
本市支持航运业市场主体围绕产业发展和升级需求,提高航运资源利用质量和效益,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发展。 鼓励航运业市场主体整合航运资源、开展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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