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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2 ·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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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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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阜新市细河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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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细河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细河干流和支流的规划、建设、污染防治、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细河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一规划、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4条
细河保护实行河长制。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建立市、县、乡(含镇、街道办事处)、村(含居民委员会)四级河长体系。
河长、河长制办公室应当依据《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5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细河河道、护堤护岸、水土保持、水资源和水利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市、县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细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财政、公安、卫生健康、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细河保护相关工作。
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细河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7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对细河保护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8条
每年6月26日为细河保护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细河的义务,并有权就发现的问题向市、县河长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9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细河保护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10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编制细河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细河保护规划应当包括防洪、水源地保护、水功能区划、水污染防治、河道整治与清淤、城镇供排水、岸线管理等内容。
第11条
城镇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逐步实现雨污分流排放。在新建、扩建或者改建项目时,应当建设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第12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形成与用水量相匹配的污水处理能力。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推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
第13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河道疏浚、构筑和修复堤防、营造护堤护岸林等细河河道整治工程。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营造细河城市段两岸绿化景观和建设公共服务设施。
第14条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供水需求的区域,禁止建设从细河及地下取水的设施。
第15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划定细河河道管理范围,设立界桩、标识牌或者公告牌。
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应当分段确定,有堤防的河段从堤防背水面堤脚外划定不少于15米;无堤防的河段根据设计洪水位或者历史最高洪水位确定。
第16条
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修建涉河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位置和界限施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项目竣工验收。
第17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巡查保洁机制,巡查河道淤积、侵占和水土保持情况;对河面漂浮物、河道垃圾、有害藻类进行清理和无害化处理。
第18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细河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19条
在细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
(二)开垦、烧荒;
(三)堆放物品;
(四)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或者排放污染水体的液态废物、废水;
(五)砍伐护堤护岸林,抚育更新除外;
(六)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
(七)覆盖、涂改、损毁、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牌或者公告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20条
细河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细河跨县交界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公布监测结果。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或者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排污许可或者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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