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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地方法规2019-05-30 · 共 5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05-30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 适用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发展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建立由有关 部门 、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慈善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开展慈善活动。
第5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设立。 鼓励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并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法定条件的,可以经由其提出申请,同步将该非营利性组织登记为慈善组织。
第6条
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设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明确职责权限。 慈善组织应当对重大慈善项目立项和变更、重大投资方案制定和变更、捐赠财产用途变更等事项,按照慈善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遵守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7条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和监督制度,按照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完整 。
第8条
慈善组织自完成设立登记或者认定时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可以凭标注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根据慈善组织注册登记和开展慈善活动、信用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及时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9条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10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其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办事机构负责人名单,公开募捐的方案,公开招募志愿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评估结果等信息。 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定期在其网站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一)募捐财产的数量、种类、使用和剩余情况; (二)慈善拍卖、信托、投资收入和使用情况; (三)慈善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 (四)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情况和救助的原因、效果; (六)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情况;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11条
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第12条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 应当依法 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 申请取得 公开募捐资格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确定募捐目的和募得款物使用计划; (二)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三)使用本组织账户; (四)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13条
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 的民政部 门备案。 民政部门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受理,予以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慈善组织在十日内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同时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第14条
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 ,以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说明。
第15条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 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 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16条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 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 互联网信息平台在提供公开募捐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在显著位置公布慈善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履行相应信息公开义务。
第17条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依法提出并符合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活动范围的合作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或者提供其他帮助。 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合作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纳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统一财务核算和管理,专款专用。
第18条
慈善组织 自登记之日起可以 开展定向募捐。 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 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定向募捐,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公开募捐的方式。
第19条
鼓励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
第20条
设立慈善信托,应当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慈善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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