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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献血条例地方法规2020-03-12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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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2
无锡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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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动员和组织公民无偿献血,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江苏省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献血活动及其相关服务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每两年献血一次以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以上。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保障献血工作所需经费,加强采供血专业队伍建设,建立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献血相关工作。
第5条
卫生健康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交通运输、文广旅游、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并依法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第6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献血志愿服务;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献血志愿服务的推动、指导和规范。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对献血事业进行公益捐赠。
第二章 组织与宣传
第7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制定和下达年度献血计划。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年度献血计划制定献血工作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年度献血计划或者献血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献血活动。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献血条件的本单位员工或者本居住区公民参加献血活动。
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发放完成献血计划证书。
献血工作应当纳入文明单位考核指标。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年度献血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第9条
采血点布局按照固定采血点为主、流动采血点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确定。
第10条
市、县级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固定采血点布局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级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固定采血点的设置、建设和维护。
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固定采血点的维护和管理。
未经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拆除、迁移固定采血点。
第11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采血车停靠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采血车的停靠等予以支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动采血车的停靠,干扰和妨碍流动采血车的正常工作。
第12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献血保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应急用血需要;发生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动员和组织有关单位、公民应急献血。
第13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献血工作信息平台,实现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
属于国家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不得献血,血站不得采集其血液;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献血工作信息平台提供具有高危行为的人员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14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宣传献血意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第15条
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献血宣传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方式、途径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二)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宣传教育;
(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范围;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采血点开展献血宣传工作;
(五)财政部门应当将献血宣传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献血宣传工作有效开展。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红十字会等应当积极参与、推动献血宣传工作。
第16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和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献血宣传。
鼓励其他具有广告发布资源的企业发布献血公益广告。
第17条
每年一月为国家工作人员无偿献血月,二月为医务人员无偿献血月,九月为教师无偿献血月。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选择有行业特色、纪念意义的时间作为本行业的无偿献血月(周、日)。
第三章 采供血与医疗临床用血
第18条
血站是依法设立的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血液的采集、检测、制备、储存、调剂和质量控制;
(二)医疗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临床用血业务指导;
(三)疑难血型配型服务;
(四)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手续的办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非法从事采集、提供医疗临床用血活动。
第19条
血站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
(一)采血量、供血量和血液库存量;
(二)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情况;
(三)采血点的服务时间、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及其程序。
第20条
血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免费进行健康检查;检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采集血液,并向献血者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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