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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3-12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12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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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大运河宝贵遗产,全面落实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精神,充分挖掘和展示大运河淮扬文化的地域特色,促进国家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运河文化遗产,包括: (一)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清口枢纽片区,包括淮扬运河淮安段河道(里运河、里运河故道、古黄河、中运河、张福河)和清口枢纽、双金闸、清江大闸、洪泽湖大堤遗产点; (二)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总督漕运公署遗址片区; (三)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以外的大运河河道,板闸遗址等其他水工遗存,泗州城遗址、第一山题刻等各类伴生历史遗存,历史街区村镇,以及相关联的环境景观等; (四)近代以来兴建的具有文化代表性和突出价值的大运河水工设施; (五)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其他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3条
本市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以申报世界遗产文本《中国大运河》为准。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各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为准。其他列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以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为准。
第4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突出保护、强化传承、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江苏省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编制淮安市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实施规划,统筹推进大运河沿线文化、生态、经济和社会建设的综合发展。
第6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综合保护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
第7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义务,对破坏大运河文化遗产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8条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总体规划、江苏省中国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规划组织修编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保护目标和原则、遗产构成要素、遗产综合评估、保护重点和分类保护措施、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遗产展示规划、考古和综合环境整治规划、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等。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9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 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应当包含名称、类型、保护范围、保护机构和保护措施等。 保护名录编制和调整由市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国务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经批准公布为保护对象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直接列入保护名录;新发现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应当及时纳入保护名录。
第10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发掘,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定期评定市、县(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建立完善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根据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和存续状况,实行分级分类保护。
第11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淮剧、淮海戏为代表的传统戏剧,楚州十番锣鼓、金湖秧歌为代表的传统音乐,洪泽湖渔鼓为代表的传统舞蹈,淮扬菜烹制技艺为代表的传统技艺等大运河沿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和推广。 对洪泽湖渔文化、白马湖民间歌舞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集中、文化生态保存完整的区域,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推动建设渔文化和民间歌舞文化生态保护区。 对存续状态较好、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优势的淮扬菜烹制技艺、博里农民画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施生产性保护。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标识系统,在划定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规范设置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标识标志和界桩。
第13条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淮安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依法履行报批程序,不得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或者污染大运河文化遗产环境。 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相协调。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内实施文物保护、环境保护、防洪排涝、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等工程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居民住宅修缮等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依法履行批准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缓冲区内,不得建设危害世界文化遗产安全或者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环境风貌的设施。
第14条
在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区和缓冲区以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实行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考古调查、勘探手续由市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办理。
第1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综合治理: (一)大运河沿线全面实行市、县(区)、乡、村四级河湖长制,落实属地责任。 (二)对沿线河岸、河滩、湿地进行生态保护和修复,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恢复和改善陆生、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 (三)加强沿线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河道保洁、清淤疏浚;清理河堤、河岸违法建设,关停沿线违规小散乱码头和其他违法设施。定期对在用的大运河水工设施、航运设施、市政设施进行排查、修复、改造、提升,确保与大运河文化遗产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加强通航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执行大运河航段运输船舶禁限航规定。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实现船舶污染物集中上岸、集中处理。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动力船舶。 (五)实施沿线区域截污纳管建设。拆除或者关闭承担南水北调输水功能的大运河河段的现有排污口,在不具备公共污水管网排放条件的沿线区域,建设与排污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第16条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使用人、管理人或者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大运河文化遗产破损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排除安全隐患。
第17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扶持政策,创新投融资体制,合理利用大运河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项目给予支持。
第18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管理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动态监测预警平台和监测预警制度,在监测预警平台上发布预警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分类处理,按照国家要求提供日常监测报告。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专业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数据纳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平台。
第19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事件或者发现大运河文化遗产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20条
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巡查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并形成记录档案。建立大运河文物保护员队伍,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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