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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地方法规2020-02-28 · 共 3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2-28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 城市 环境, 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建设高素质 高颜值城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外立面设计、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 建筑外立面设计,是指对建筑与建筑外部空间直接接触的界面进行设计,体现建筑功能和建筑形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达到一定的环境景观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其外立面进行处理,以及在其外立面上附加各类设备、设施以及饰品的活动。 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进行 翻修、翻新、改建等活动 ,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局部外立面改造。 建筑外立面维护,是指除建筑外立面改造以外的清洗、粉饰、修缮、修复等活动。
第3条
建筑外立面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美观、适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保持地方特色的原则。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建筑外立面管理 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 建筑外立面管理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 建筑外立面管理 相关工作。
第5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外立面设计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 建筑外立面 装饰装修、改造的 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外立面 装饰装修、改造 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外立面 装饰装修、改造、 维护 的 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政园林、应急管理、公安、通信管理等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6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总体城市设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城市设计应当立足长远,体现高颜值要求以及生态宜居、地域特征、时代风貌。
第7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建筑外立面管理的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划定的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 不得擅 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重点区域为城市重点景观片区、重要公共建筑、商业中心、大型旅游会展场所、车站、机场、港口等城市重点活动场所,以及主要道路、铁路沿线、滨水景观带等区域。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8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设计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设计要求。 新建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相协调,达到和谐统一的建筑整体视觉效果,体现地方特色。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新建建筑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相关城市设计、城市容貌标准,以及规定的审查程序,对其外立面的造型、风格、色彩等同步审查。
第9条
审查通过的新建建筑设计方案变更的 ,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审查。
第10条
建筑外立面施工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施工技术标准。
第11条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外观改造、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第12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方可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13条
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城市容貌标准和建筑外立面管理其他相关规定,保持建筑外立面安全、完好、美观、整洁。
第14条
阳台封闭设施不得超出栏板(杆)设置;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改造涉及临街一侧阳台的,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封闭阳台。 空调室外机应当置放于空调室外机位;未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的,应当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观的方式置放;空调外管应当采用隐蔽措施,冷凝水应当有组织排放,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墙面和室外地面上。 防盗防护安全设施不得超出建筑外墙(外沿)设置,平置安装;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建筑临街一侧外立面确需安装防盗防护安全设施的,应当内置安装。设置防盗防护安全设施应当纳入城市容貌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15条
建筑外立面管线、箱柜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不得 影响 建筑外 立面景观。 建筑外立面已设置桥架、线管的,新管线应当通过已有的桥架、线管进行统一布设。 单独 布设 各类水、电管线的, 应当布设于建筑外立面凹槽或者非临街一侧,做到横平竖直,不得凌空架设 。
第16条
临街的大门、围墙进行装饰装修、改造的,应当采用通透式设计,并与周边建筑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
第17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 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可以对阳台封闭以及空调设备、 防盗防护 安全设施等附加设备、附加设施的安装进行统一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依法督促有关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实施。
第18条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应当符合 规划、建筑、消防、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符合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 技术导则的要求。 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技术导则由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技术导则应当符合相关城市设计的要求,包括建筑外立面分级分类等级要求和对应等级的装饰装修、改造、维护要求等内容。 编制技术导则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专家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19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建筑外立面改造,建筑外立面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施工手续,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施工手续的具体办法。区 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质量安全监督。 建筑外立面改造, 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设计 。 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不得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20条
建筑外立面改造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志、防护设施,公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施工期限、批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文明施工。 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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