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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3-3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31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当前版本
2012-07-26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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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按照本条例规定管理。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执行 。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执行 。
第3条
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应当坚持 普遍保护、限制利用、严格监管,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 培育公民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保护意识, 从源头上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4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定保护规划,健全保护管理体系和目标责任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将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 科学知识普及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科学技术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知识教育。
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每年11月为广东省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每年3月20日至26日为广东省爱鸟周。
第6条
任何 组织 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在野生动物保护、科学研究、举报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组织 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ADDIN CNKISM.UserStyle 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
第7条
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8条
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相关自然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保护、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和本地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情况,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形式予以保护。
国家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植物园、城市公园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或者生态廊道,列为禁猎区。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自然公园。
第9条
合法捕获、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推行专用标识管理。专用标识应当记载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类名称、来源、用途等信息,保证可追溯。
专用标识的使用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第10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监测和防疫体系。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停歇地、越冬地、迁徙洄游通道、人工繁育场所及其制品集散地等区域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
第11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因 保护 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 野生动物 , 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 依法给予补偿 。 推动将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纳入政策性保险。
第12条
县级以上 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工作,明确承担收容救护工作的机构 ,并向社会公 布 。收容救护机构应当建立收容救护档案,做好相关工作。
有关部门依法扣押、没收的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及时移送 收容救护机构 收容救护。
第1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 野生动物 放生 至野外环境 , 应当遵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引,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随意放生野生动物, 避免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生态系统危害。
第三章 人工繁育管理
第14条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 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向 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 , 由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组织评估后 批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证明野生动物种源的猎捕、进出口、人工繁育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
第15条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必需设施、技术、人员,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第16条
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建立繁育档案,公开繁育地址、种类等相关信息 , 加强疫病防控,履行饲养、管护、救治义务, 根据物种生物学特性分类分区饲养,不得混养, 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第17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广泛征求意见后,纳入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出售和非食用性利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的野生动物 的 , 应当提供 合法来源证明。
纳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18条
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或者其他存在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公共秩序风险的野生动物,不得作为宠物饲养。
ADDIN CNKISM.UserStyle 第四章 禁止非法猎捕
第19条
禁止猎捕、杀害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第20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疫情防控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 家 一级 保护野生动物 按照国家规定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向 省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地级以上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特许猎捕证 ;
(二) 非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向 县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狩猎证 。
猎捕前款第二项 和省 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应当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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