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0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09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2018-07-02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查看此版本
—
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查看此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龙子湖景区的保护,有效管理、永续利用景区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龙子湖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龙子湖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 龙子湖景区(以下简称景区)是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的组成部分。其范围北起淮河,东沿环湖东路、仇岗路、京沪铁路货运线、曹山路,南至黄山大道,西沿解放路、环湖西路、雪华山西路、胜利东路、珠城路、淮河东路、圈堤东路至淮河,面积18.1平方公里。
第3条
景区内文物、宗教活动场所、烈士陵园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景区保护和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和文化旅游设施建设,保障景区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经费投入。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按照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做好景区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景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景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5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龙子湖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6条
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7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景区详细规划,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承担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有关具体工作。景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龙子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景区详细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经批准的景区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8条
专项规划涉及景区的,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9条
禁止违反景区规划,在景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逐步迁出。 禁止违反规划在景区内新建或者扩建商品住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划侵占、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景区土地等资源。
第10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景点和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11条
在景区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2条
依法获得批准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及时清除弃土、弃料和施工围堰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位置、规模、形状,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运行管理,不得损害景区的生态环境。 在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绿化、环保、消防、防洪、供电、给排水、环境卫生、水土保持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第三章 保  护 ​
第13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
第14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景区绿化、护林、防火、水土保持、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15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景区内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16条
景区内的水资源、水环境,除按照规划要求整治、利用外,应当保持自然状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围圈、填堵水体水面。 景区内建设项目在河湖管理区域内的,或者取用龙子湖水资源的,应当经论证后,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17条
龙子湖常水位应当保持1985国家高程基准17.5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雨情水情,依据相关调度办法,及时引水、排水。
第18条
景区内应当实施雨污分流,限期完善雨污分流制管网设施规划和建设,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龙子湖水体排放生产、生活污水。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第19条
市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和龙子湖区、蚌山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农业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减少对土壤、水体的污染和破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景区水体: (一)疏浚整治河塘,治理黑臭水体; (二)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肥,组织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生物农药; (三)推行人畜粪便、秸秆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农业; (五)其他措施。
第20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龙子湖水体的日常维护,防治污染,组织清淤;有计划地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和生态林木,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加强龙子湖湿地保护与修复,改善景区生态环境。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生态补水。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龙子湖及进入龙子湖水系的水体进行监测,依法公开水质信息。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