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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青岛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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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决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监督预算执行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级总预算草案及市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对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市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市级决算草案进行预先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可以对其所联系部门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绩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
第4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视察、专题调研、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预算、决算进行审查监督。必要时,可以就预算审查监督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听证。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5条
在预算审查监督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支出预算总量与结构、部门预算、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转移支付、政府债务和支出政策等进行专题审查。
专题审查方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6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相关工作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
第7条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各代表团推举二至三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作为本届预算审查监督联络员,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协助本代表团开展预算审查工作;闭会期间,参与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的有关预算审查监督活动,听取和反映关于预算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专家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料。
第9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完善预算联网监督机制,加强预算联网监督。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及时推送财政、审计、税务、国资、社会保障等有关信息。
第10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与预算、决算草案同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在出台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财政政策出台后,应当及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2条
市人民政府通过举借债务融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必要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债务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13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将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决算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其门户网站设立预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当统一规范、便于公众查询。
第14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安排编制预算工作前,将预算草案编制的原则、依据、标准、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况报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市级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各界对编制预算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16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
(三)市级部门预算表、市级部门预算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四)重大政府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表、绩效目标表及其说明;
(五)税收返还、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预算表;
(六)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用途和偿还情况表;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至六项所列报告和报表的具体格式、内容要求,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审核。
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重点说明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政政策、收入来源和测算依据、支出政策;重点支出、政府债务、对下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重大专项资金和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和实现措施。
第17条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预算收入编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支出政策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是否符合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细化、规范,是否反映绩效情况;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是否规范、适当,是否有利于促进实现各区(市)财政平衡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风险可控,债务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行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初步审查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回答询问。
第18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部门预算编制情况。
第19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预算草案汇总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预先审查。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部门预算编制实施意见;
(二)部门预算编制的定额标准;
(三)部门预算草案,包括编制说明,部门机构及人员、资产负债情况,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当年预算收支安排,结余结转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数额、立项依据和项目预期绩效;
(五)部门预算编制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20条
对部门预算草案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三)项目库建设、专项支出预算与支出政策衔接匹配情况;
(四)部门重大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设定、实现及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五)部门运行经费及“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六)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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