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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3-31 · 共 67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31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7 条
当前版本
2019-01-19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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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6
珠海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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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
第3条
根据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定位,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实行严格的源头保护、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口均衡型社会。
第4条
生态文明建设应当将生态文明理念、原则、目标、方法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遵循统筹规划、注重实效、全民参与、依法促进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第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文明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年度目标和责任。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8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宜居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公众代表和相关部门代表等组成,对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审议,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和咨询意见。
第9条
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建立全社会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共建美丽珠海,共享美好生活。 第二章 主体功能区管理
第10条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市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编制本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分禁止开发区、生态发展区、集聚发展区、提升完善区等功能分区,明确各功能分区的边界、定位、开发和管制原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所辖海域的主体功能定位按照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执行。
第11条
禁止开发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和重要湿地等区域。 禁止开发区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施强制性保护,禁止从事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引导居民逐步有序转移,提高环境质量。
第12条
生态发展区包括生态农业发展区和特色产业发展区。生态发展区内严格控制工业和城镇开发活动。 生态农业发展区应当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重点发展生态农业。 特色产业发展区应当因地制宜,重点发展与现代农渔业相关的观光休闲等旅游业及符合资源条件的特色产业。
第13条
集聚发展区包括都市高端产业集聚区和城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 都市高端产业集聚区内划分高新技术、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等产业集聚区,推动关联产业和企业集中发展,构建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业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城镇商务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生产性服务、总部经济、商务金融和现代物流等产业,提高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
第14条
提升完善区是人口、经济高度集聚的区域,应当加快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完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升都市功能和城镇功能。
第15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定位推动各区域发展,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规划以及布局重大项目,必须符合各区域的主体功能定位。
第16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制定符合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的财政政策和投资政策。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和生态发展区的财政投入力度,通过生态移民、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式,提高生态服务和产品的供给能力,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17条
建立由市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有效的国土空间监测管理工作机制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预警机制,对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和评估。 第三章 生态经济
第18条
本市根据环境承载力调整经济结构,节约集约使用能源、水和土地,重点发展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海洋经济和生态农业。
第19条
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对重大项目在招商引资阶段实行生态环境影响预评估制度。科学评定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和资源消耗,不得设立能耗高、环境污染严重、资源消耗大、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第20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制定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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