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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0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0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2005-07-29
海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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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管辖区域内藏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同德县、兴海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共和县恰卜恰镇。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 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自治机关 依法 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 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
第4条
自治机关团结和带领全州各族 群众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紧紧围绕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 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 民族自治地方 。
第5条
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州 的遵守和执行 。 自治 机关 根据实际情况,在遵守宪法和法律 的 原则下, 制定 特殊 治理 措施, 加快自治州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治 机关在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自治州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自治机关 在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 , 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 自治机关开展 法治 宣传教育, 增强全体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 提高法律运用能力 。
第7条
自治 州 坚持各 民 族 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增强 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第8条
自治 州内 各民族一律平等 。 自治 机关 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9条
自治机关 坚持 和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 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 。 第二章 自治机关 、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和 人民检察院
第10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法选举产生。藏族和其他 少数 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 。
第11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12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 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根据工作需要, 依法 设立 办事机构、工作机构 。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 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 少数 民族的人员。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根据自治州实际需要, 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 自治州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政府规章。
第15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监察机关,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 上一级 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16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是自治州审判机关。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州法律监督机关。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 同时 对 上级 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17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对不通晓 国家 通用语言文字 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提供翻译。
第18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 、 审判权 、 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 、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第19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中,应当有藏族人员。 自治州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工作人员。 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
第20条
自治机关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自治州实际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安排和管理自治州经济建设 和社会 事业。 自治机关调整优化自治州 产业 结构, 发展 现代生态 农牧 业、新型清洁能源 产 业 、现代信息技术服务 产业 、文化旅游产业,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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