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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2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2
吐鲁番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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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文明素质,推进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工负责、公众参与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
第5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并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和联席会议制度。
第6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市、区(县)网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和旅游、卫健、广播电视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8条
践行文明行为、提升文明水平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倡导与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修养, 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 。
第10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举止得体;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四)使用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乘客让座,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 (六)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油气等资源; (七)合理消费、文明用餐、厉行节约; (八)移风易俗 , 文明节俭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 (九)旅游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尊重英雄人物和历史文化名人; (十)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十一)法律、法规倡导的其他文明行为。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 (一)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随处便溺 ; (四)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 (五)损毁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 (七)私搭乱建,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 (八)占道经营,使用高分贝音响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 (九)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绳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 (十)从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 (十一)进行健身、广场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 (二)在拥堵路段互相礼让,依次有序通行 ; (三)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减速行驶,礼让、避让 行人 ; (四)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 (五)有序停放车辆 ; (六)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规定道路上行驶,按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员不接打电话;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 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 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团结和睦、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扶弱助残; (二)维护社区公共环境,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在指定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 (四)装修房屋应当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五)不得占用公共区域、消防通道,停放车辆、堆放私人物品。
第14条
公民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15条
公民应当自觉抵御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不得在互联网、手机等媒介上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低俗淫秽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第16条
学校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坚持立德树人 , 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 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 ;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 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 禁止侮辱、谩骂、殴打、体罚学生 ; (三)加强学生孝亲尊师、礼仪礼节、心理健康、爱护公物等文明行为教育 ; (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建设文明校园 ;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校园。
第17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患沟通,营造温馨和谐就医环境。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护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18条
商品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依法经营,文明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9条
公共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文明礼貌对待乘客,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卫生 , 按照规定线路安全行驶。 客运出租车驾驶员应当执行服务标准,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保证乘客安全。 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
第20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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