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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01 · 共 4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01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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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2条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4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和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要求,推进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具体落实。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5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基层组织落实、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6条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不断提升道德素质和文明素养。
第7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以及其他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8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成健康生活习惯,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二)爱护公共环境,不随地吐痰、便溺,不违反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垃圾;
(三)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及时清理犬便;
(四)维护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整洁,不违反规定涂写、刻划、张贴;
(五)移风易俗,文明祭祀,不焚烧冥纸、冥钞和在出殡途中抛撒纸钱、纸花;
(六)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规定。
第9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举止得体,语言文明,不大声喧哗;
(二)携犬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三)开展广场舞、健步走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妥善使用场地、设施、设备,不妨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维护网络秩序,不利用网络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五)不违反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从事经营活动;
(六)尊重医护人员,理性处理医疗纠纷,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
(七)等候服务时,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其他维护公共秩序的规定。
第10条
公民应当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礼让通过斑马线的行人,不违反规定变道、穿插、超车、使用灯光和鸣笛;
(二)驾驶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行走时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违反规定横穿道路、翻越交通护栏;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按照规定地点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妨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其他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管理秩序,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违反规定在楼道等公共空间内堆放杂物;
(二)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三)不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四)不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不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妨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六)其他维护社区管理秩序的规定。
第三章 文明行为倡导和鼓励
第12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和能源。
倡导和鼓励公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
第13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适量点餐,文明用餐。
第14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全民阅读等活动,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15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16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活动。
依法保护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17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18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临床需要用血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交或者减交相关费用的待遇。
第19条
倡导和鼓励公民参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为需要救助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20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市和区、县(市)公安、城管、民政、卫生健康、房产等主管部门开展不文明行为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查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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