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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地方法规2020-04-10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10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3 条
当前版本
2018-12-14
嘉兴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条例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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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 保障公共安全,美化城乡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 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 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利用 户外场所、 空间、设施 、 移动载体等 ,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实物造型等方式 发布 广告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 置,是指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 部 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 ,设置用 于表示名称、商号、标识 或者建筑物名称 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 的 行为。
第4条
市 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会同 有关部门 共同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 会同 有关 部门 共同 编制 本行政区域内的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 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公布实施 。 嘉兴港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嘉兴港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需要修改 的,应当依照原编制和报批程序执行。
第5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 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设置 技术规范 , 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 设置 户外广告和 招牌应 当符合 设置 技术规范。
第6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 设置 技术规范 ,应当采取 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 、 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 社会公众、 相关行业协会、专家 等 的意见。 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7条
因 举办 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的,应当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办理 行政 许可 。 申请办理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8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办理 延 续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 性 大型户外广告 设施设置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日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申请办理 延 续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9条
设置人是户外广告 和招牌管理与维护 的责任主体。
第10条
设置人应当 定期对 户外广告 设施和招牌进行检查,保持安全、整洁、完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气象灾害预警期间 ,设置人应当及时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
第11条
户外广告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 户外广告控制 亮度和使用时间的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12条
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三条 规定 ,户外广告控制亮度或者使用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由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责令改正 ,可以 处 五百 元以上 二 千元以下罚款 。
第13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14条
利用 交通工具车身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设置技术规范的 有关规定 。
第15条
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 依据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和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规划条件和设置要求。
第16条
设置招牌的,应当向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 备案。 镇人民政府 、 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 设置技术规范,书面告知设置要求。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17条
大型 户外广告 设施 设置满 二 年的,设置人应当 每年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出具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年度安全检测报告。
第18条
违反本条例 规定的行为 ,法律、法规 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19条
违反本条例 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 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20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规定, 设置招牌不符合设置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履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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