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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4-01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01
甘肃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全社会文明程度,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及相关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的促进应当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第5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宣传等事宜。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统筹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落实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的促进工作。
第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全社会应当共同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和践行。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二)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甘肃精神; (四)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民道德准则、行业规范、行为公约和其他文明行为准则。
第10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活动、个人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二)开展娱乐、健身、商业宣传等活动应当合理使用场地、音响器材等设施设备,不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 (三)在公共场所着装得体,举止文明; (四)参加集会,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展览等,服从现场管理,不影响他人和公共秩序; (五)恪尽监护责任,避免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影响他人;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乘坐直梯先出后进、乘坐扶梯靠右侧站立; (七)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八)不在禁烟场所(区域)吸烟; (九)不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 (十)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一)不高空抛物,防止高空坠物; (十二)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1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 (二)不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口香糖、烟头等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四)不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地面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喷涂、粘贴; (五)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不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 (六)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 (七)遵守饲养畜禽的有关规定; (八)文明祭扫,不在非指定公共场所抛洒、焚烧祭奠物品;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2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通过有交通信号指示的路口,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得强行占座;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危害公共安全; (四)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应当在规定区域停放,严禁恶意损坏、抛弃; (五)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自觉礼让行人,停放车辆规范有序,服从管理; (六)驾驶机动车应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不向车窗外抛洒物品; (七)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等应急车辆,不得违法占用应急车道;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3条
公民应当文明旅游,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旅游管理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 (二)保护生态环境,不破坏、毁损公共设施和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爱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得有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行为; (四)服从景区景点引导、管理,不得有危及他人以及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4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区文明,邻里友善、团结互助,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合理使用共用区域,不乱搭乱建,不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楼道等空间堆放、吊挂影响他人生活、危害他人安全的物品,不占用小区绿地、空地饲养家禽、种植蔬果花卉等; (二)爱护共用设施设备,不占用消防通道,不擅自占用他人车位;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安装空调和排烟设施,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遵守就医秩序和医疗场所有关规章制度,尊重和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管理;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滋事,不得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第16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和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校园聚众滋事,扰乱教育教学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文明校园建设,防止校园欺凌现象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17条
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其他信息。
第18条
公民应当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购买、食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交易、食用的野生动物。
第19条
公民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并接受相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20条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 (一)携犬出户时由成年人用束犬链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进入禁犬区域; (二)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 (三)管理好所养犬只,防止干扰他人生活。 饲养其他宠物,应当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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