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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19-12-20 · 共 5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20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教育条例
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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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自治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自治县应当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施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4条
自治县应当优质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普及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重视双语教育、特殊教育、网络教育和校外教育,建立完整的基础教育、终身教育和教育救助体系。
第5条
自治县要关心、支持教育事业,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依法保障教师的权益。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6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实行以县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实施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教育工作的实施,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7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制定发展教育事业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建立家庭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 (四)制定支持教师终身从教的优惠政策,逐步提高教师待遇; (五)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六)加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对相关部门和教育教学机构执行教育法律法规情况、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估检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 (七)落实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及时查处违反教育法律法规、侵害受教育者权益、扰乱教育教学秩序、危害师生安全等行为,依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益; (八)落实政府负责、部门监管、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的学校安全责任制; (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8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发展自治县各级各类教育,落实教育发展规划、计划和各项措施; (二)指导学校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科学设计德育内容、途径和方法,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的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突出师德师风,促进专业发展,合理调整、统筹配置教师资源; (四)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学校管理目标,指导督促和评估教育教学工作; (五)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各类专题教育,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六)加强教育科研机构建设,按学科配齐配足专兼职教研人员; (七)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快教育现代化发展; (八)统筹安排教育经费,监督各项教育经费的管理使用; (九)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9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内实施自治县教育发展规划和计划,协调解决学校规划建设用地; (二)建立辖区内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督促辖区内学校落实教育教学管理目标; (四)督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履行自治县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10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重点支持教育,制定教育优先的发展规划、资金投入、人力保障等方面的政策。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为学校教育提供安全保障。
第11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重视支持教育。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提供教育公益服务。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形成良好的社会教育环境。
第12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培养被监护人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推进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融合。 第三章 教育结构与办学形式
第13条
自治县的普通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
第14条
自治县应当依法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15条
自治县加强对学前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举办与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构建覆盖县、乡(镇)两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需求办好村级幼儿园。
第16条
自治县应当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健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发展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
第17条
自治县应当制定普通高中特色发展规划,深化课程改革,优化课程结构,加强薄弱学科建设,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建立多元评价机制,提升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18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发展职业教育,支持民族艺术、旅游服务与管理等优势特色专业建设,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重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具备人文艺术、文化科学、综合职业素养的技能型人才。
第19条
自治县应当重视特殊教育,建立随班就读制度,配备特殊教育资源,创设无障碍的学习生活环境,提升随班就读质量。鼓励和支持残疾儿童、少年到特殊学校就读。规范送教上门机制,提供必要的教育服务,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第20条
自治县应当加强校外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文化活动场所,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场所的育人作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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