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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地方法规2019-11-30 · 共 4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04-02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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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30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当前版本
2013-07-25
拉萨市老城区保护条例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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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拉萨老城区保护,继承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所称老城区是指拉萨市市区林廓东路以西、江苏路以北、朵森格路以东、林廓北路以南,总面积1.33平方公里。
第3条
老城区区域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及进入老城区内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4条
老城区保护应当遵循传承历史、保护为主、严格管理、合理利用、保持传统特色的原则。
第5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城区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老城区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6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老城区保护机构,老城区保护机构为拉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老城区保护和管理工作。 拉萨市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民族、宗教、城市管理、旅游、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商务、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城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7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老城区的保护。
第8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老城区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9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损害老城区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保 护
第10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拉萨市老城区保护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11条
拉萨老城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保护缓冲区。 核心保护区为围绕八廓街为主体形成的历史文化中心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米;大昭寺广场周边建(构)筑物高度应当与核心保护区保持一致。 老城区其他区域为保护缓冲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2米。
第12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构)筑物;进行房屋、设施整修和功能配置调整时,外观应当保持原状。 老城区保护缓冲区内改建、新建的建(构)筑物,其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相邻部位的风貌相一致。 对不符合老城区总体风貌的现有建(构)筑物逐步拆除、改建,具体方案由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按照有关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老城区内的历史街巷应当保持原有的视线道廊、空间尺度及历史原貌。
第14条
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修缮、改造老城区内的建(构)筑物。 老城区内传统建(构)筑物、古建大院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 对影响老城区市政市容和行人安全的危旧传统建(构)筑物及危险建(构)筑物,老城区保护机构应当组织鉴定,确需整修的由所有权人予以整修。 所有权人在维护、修缮、整修过程中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尚未申报或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一定文化、历史、纪念意义的古建大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管理。
第15条
老城区保护范围内的古建大院及传统建(构)筑物被确定为文物的,拉萨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立保护标志。 第三章 管 理
第16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除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车辆以及救护、环卫、殡葬等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老城区保护机构批准不得进入;自行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当推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17条
老城区核心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屏,安装遮光篷、遮雨篷、阳光棚。
第1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传统建(构)筑物的保护标志。
第19条
通讯、电力、有线电视、供暖、给排水、消防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在老城区挖掘道路的,应当向老城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修复方案,经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20条
在老城区内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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