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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公园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29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9
三亚市公园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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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区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含滨海、滨河公园等)、社区公园和街旁游园等。
第4条
公园事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6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旅游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园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公园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
第7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8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规划和建设
第9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依法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园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10条
规划范围内公共性质的公园用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公园内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用地的绿线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1条
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12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公园景观建设和相关设施配建设计方案,依法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3条
公园的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
公园内的景观建设、相关设施配建等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滨海、滨河公园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防涝的相关标准要求。
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擅自在公园内建设住宅、办公楼、高档餐厅、会所、茶楼、酒店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及临时设施。
第15条
公园主要园路、出入口、游憩和服务建筑及公共厕所等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无障碍设施,并在无障碍设施周边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立标识。
第16条
公益性项目需要开发利用公园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开发活动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公共服务功能。
严格控制公园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保护和管理
第17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第18条
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游人生命财产安全:
(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三)规范设置安全标志,定期维护安全设施;
(四)科学设定游园容量,合理控制游人数量;
(五)做好防风、防雷、防汛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19条
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养护技术规程,加强对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绿化植被长势良好;
(二)及时清除死树枯枝、残花败叶、杂草等;
(三)加强植物病虫害防治;
(四)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到位,管理规范。
第20条
公园管理服务机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持其安全、完好、整洁,色彩、外形与园容相协调,并符合下列要求:
定期维护建(构)筑物,及时维修、更换损坏或者缺失的公共服务设施;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配备齐全、设置合理、功能正常;
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游乐设施、安全设备;
在公园主要路口采用中外文对照设置说明牌、警示牌、导游牌等标牌,并保持其齐全、清晰、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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