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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地方法规2018-04-03 · 共 4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04-0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41 条
当前版本
2000-07-21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共 3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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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及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 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内应 当 保持相对稳定。
第3条
常务委员会 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 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具体 事项。 任 免
第4条
常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或通过: (一)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务委员会的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各 工作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及其他人员 ; (二)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常务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五)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缺位时,由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第5条
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 ( 局 ) 长、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的任免;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名,决定个别副主席的任免; (三)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主席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席中决定代理主席。
第6条
监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一)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二)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主任中决定代理主任。
第7条
根据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8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9条
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 一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 二 )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
第10条
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任免: ( 一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四)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并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11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厅 ( 局 ) 长、委员会 (办公室) 主任,一般应 当 在两个月内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提请重新任命。
第12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获通过的,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经进一步考察了解后,提名人可以再次提名。再次提名仍未通过的,本届内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13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其任职机构名称改变而工作业务范围未变的,其职务称谓作相应变更,不再办理任免手续,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如机构名称改变且业务范围调整的,须提请重新任命。
第14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 任职机构撤销的,职务自行免除,由原提请机关报常务委员 会备案;新组建的, 应当 提请任命;由政府工作部门变为非政府工作部门的,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15条
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或需办理退休手续的,应 当 提请常务委员会免职。 辞职、撤职
第16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被接受后,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17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其在常务委员会中担任的职务。
第18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19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和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20条
根据自治区主席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主席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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