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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14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14
鹰潭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鹰潭市智慧城市建设,培育产业发展新业态,创新城市管理新手段,构建公共服务新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产业发展数字化、社会治理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的新型城市模式。
第4条
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强化应用、提升产业、惠及民生、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5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对智慧城市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智慧城市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智慧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第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智慧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7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社会团体、个人参与智慧城市建设。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8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部门、领域、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遵循突出特色、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等跨部门、跨领域的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区域智慧城市发展专项规划,经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部门及领域的智慧城市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智慧城市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10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
第11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规划,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12条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编制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13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公共数据中心、感知设施及其支持环境等。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配套和完善。
第14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基础网络的整合及其服务能级的提升。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移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的网络建设,实现移动物联网网络全域覆盖、工业互联网网络创新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电子政务内外网的承载能力,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内外网承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基础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当迁移到智慧城市云数据中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支持国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数据中心,发展产业云平台。
第16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地下管廊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构建一体化基础设施感知体系和智能管控体系。
第17条
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与新城区以及新建商业小区、住宅小区、城市道路等同步配套建设。 智慧城市发展规划确定设置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建设设计标准,预留基站和室内无线分布系统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天面空间。
第18条
车站、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道路、市政路灯杆、交通信号杆、视频监控杆等公共设施,以及公共机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民用建筑,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向通信网络建设开放。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单位新建或者改(扩)建地下管道、铁塔、杆路、光缆、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当共建共享。鼓励共享已建信息基础设施。 行业内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跨行业的由市、区(市)智慧城市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19条
已有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扩)建,应当对所有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业务经营者及其他驻地网建设单位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 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签署排他性、垄断性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实施排他性、垄断性行为。
第20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坏信息基础设施;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应当与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协商一致,确保通信畅通。 第四章 数字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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