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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4-03 ·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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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长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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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 深入培育和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社会文明,提升 全 民文明素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 于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级财政部门在公共财政支出中统筹安排保障各类文明建设资金。
第5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 具体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履行 下列 职责 :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规划和计划;
( 二 )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三 )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 四 )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 五 )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 六 )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新闻宣 传和舆论监督;
( 七 )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 确定 有关机构和 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 、 村 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鼓励 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做出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8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 强对 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的宣传 ,倡导文明理念,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典型先进事例,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舆论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9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
(一)爱护公共环境、公共设施,自觉维护公共卫生,开展垃圾分类,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内种植的花草树木;
(二)遵守公共秩序,公共场所着装整洁,言行文明,购买商品或者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先出后进,参 加 文艺表演、体育比赛、展览会等公共活动服从现场管理;
(三) 树立新风,移风易俗,破除陋习,文明节庆,文明用餐,文明祭祀,文明办理婚丧嫁娶 ;
(四) 倡导 生态人文理念,做好秋冬时节市政指定路段落叶景观的保护性存留, 维护景观效果 ;
( 五 )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上下车,先下后上,主动为需要帮助者让座,爱护公共交通设施;驾驶车辆礼让行人,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发生交通意外时及时救助伤者和需要帮助的人员,友好协商解决交通纠纷;骑行非机动车注意避让行人,共享单车有序停放在指定区域;
( 六 ) 文明旅游,爱护景区环境和设施,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古树名木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
( 七 )文明就医,遵循医学规律,配合诊疗,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通过正当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 八 )文明施工,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 九 )文明经商,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确保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十 )文明上网,提倡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遵守社会公德,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 十一 )家庭文明,尊敬长辈,夫妻和睦,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和传承良好家风;
(十 二 )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维护公共空间,爱护公共设施,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十 三 )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文明行为,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
(十四)乡风文明,参与美丽乡村建设, 践行 村规民约,保护生态环境,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第10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职工、 会 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彰奖励。
第11条
鼓励和支持 公民 采取适当的、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对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保 护。有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
第12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扶贫、济困、救孤、赈灾、优抚、助学、助 医 、助残、扶老等慈善活动 , 依法保护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活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13条
鼓励和支持 社区 、 村 民委员会 通过 居民 (村民) 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化解民间纠纷。
第14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依法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发展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加强专业能力建设,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第15条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工作人员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热水、加热饭菜、遮风避雨、如厕等便利服务。
第16条
鼓励和支持 公民 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器官和遗体。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优惠待遇。
鼓励和支持 公民 为急需救助的人员拨打求助电话呼救,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人员,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第17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妇幼保健医院、儿童乐园等学龄前儿童集中活动场所,应当在其公共厕所设置儿童使用的厕位或者亲子共用厕位。
第18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屯(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社区、 村 民委员会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引导职工、居民 (村民) 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19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 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表现突出 的 单位 和 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章 约束与治理
第20条
下列 不文明 行为 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 人行横道 不停车 礼 让, 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喇叭,向 车 外 抛物 ,乱停乱放 ;
(二)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三)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 四 )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五 )占用公共 绿 地种植果蔬、晾晒物品;
( 六 ) 违反规定堆放物品 ,违法 搭建 、占道经营、 占用公共停车位 ;
( 七 ) 违反规定 燃放烟花爆竹;
( 八 )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 九 ) 违反规定 焚烧 、抛撒 祭祀 物 品 ;
(十)露天焚烧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十一 )随地吐痰、 吐口香糖、 便溺,乱扔垃圾、杂物;
( 十二 ) 乱写乱画,乱贴乱发广告 ;
(十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十 四 )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 五 )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 志 ,未做到安全牢固 、 整洁完好 、 内容健康 、 书写规范,出现空置 、 破损 、 污迹 、 褪色,在树上拴挂、钉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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