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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08 · 共 5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1-06-10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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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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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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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发展供水事业,规范供水用水行为,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设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水用水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4条
供水用水实行开发水源、保护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并重的原则,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
第5条
建设城乡一体化优质、可靠的供水体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应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饮水入户。
第6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供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和紧急状态管制机制,确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供水
第7条
公共供水水源根据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8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公共供水水源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卫生、环境保护、供水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源的水质进行监测,发现水质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9条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供水用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进行,所需资金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形式筹集。鼓励公共供水工程建设投资多元化。
第10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对供水水压要求超过国家规定的公共供水水压标准时,应当建设二次供水工程。
第11条
从事公共供水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遵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12条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网,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统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当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
第13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应当经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将非饮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第14条
涉及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询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15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公共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供水设施; (二)擅自启闭供水阀门; (三)盗窃、占压供水井盖、阀门、管道; (四)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设备; (五)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建构筑物; (六)在供水管道两侧一点五米范围内堆放物料或者进行建设、挖坑取土、植树、倾倒垃圾、架杆、钻探; (七)违反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铺设管线; (八)其他损害供水设施或者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16条
公共供水依法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第17条
供水企业应当对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防止漏水、爆裂等事故发生。
第18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经供水用水主管部门批准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户。 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门,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业进行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19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质检测制度,按照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没有能力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保证公共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公布供水水质情况。
第20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公共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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