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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0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08
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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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节约用水条例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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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节约用水有关的工作。
第4条
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政府引导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鼓励、扶持节约用水的科学技术研究,实行节约用水绩效考核制度。
第6条
节约用水实行政府和社会投入相结合,逐步实现社会投入占主体的节约用水投融资体制。
第7条
本市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8条
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9条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10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资源情况,组织制定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第11条
本市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和已经使用公共供水且用水量较大的非居民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前款所称用水量较大的数额由市及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12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取水用水总量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并兼顾非居民用户用水需求,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逾期未申请用水计划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前款规定,直接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并书面通知用水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公共供水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申请用水计划。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并下达用水计划。
第13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按月、按用水性质分解计划用水量,并报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备案。 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14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因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水计划的,应当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变更名称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15条
本市对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量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定量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居民用水需求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16条
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用水经考核超过计划的,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定量的,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和超定量水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节约用水工作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核拨;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第三章 常规水的节约使用
第17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
第18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对节约用水设施验收时应当邀请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参加。节约用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禁止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第19条
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公共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避免水的漏失,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生产自用水量比率应当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不得向未取得用水计划的非居民用户供水; (三)建立健全供水统计制度,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上月取水、供水统计报表和非居民用户的实际用水量。
第20条
非居民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 (二)对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和地下管道进行定期巡查和经常性维护; (三)加大节水投入,加强节水技术改造,逐步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四)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送节约用水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节水规定的及时整改; (五)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户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向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用水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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