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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9 · 共 4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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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4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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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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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快本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第3条
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应当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 、 基础设施建设 和 新型城镇化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护 和 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 ,建立对民族地区实行差异化考核的评价考核体系。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民族地区发展工作的领导,将民族地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推动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政策,健全民族地区发展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族地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民族地区所在地市、 县、 民族 乡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主体责任,整合各类资源和力量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具体负责促进民族地区发展 的组织协调 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 广播电视 、体育、金融、林业等 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相关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 鼓励社会各界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参与民族地区发展工作 ,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
第二章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 发展改革等 部门应当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 重点 倾斜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资本金, 免除自治县出资责任, 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 交通运输等 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民族地区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完善交通网络 ; 支持民族地区加强国省道升级改造、推进高等级公路建设,加强有条件的民族地区 的 铁路建设。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 交通运输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公路和农村公路建设,发展旅游交通和农村客运,改善旅游景点和乡村的交通条件。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推进民族地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
第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住房城乡建设、 水利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完善城乡供水基础设施,推进村庄集中供水,保障饮水安全。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 水利等 部门应当 倾斜 支持民族地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和河湖管护 ,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管护 制度, 设立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工程管护。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 、农业农村 等 部门应当 支持 民族地区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 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后期营运、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边远村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由省、地级市财政 给予资金支持。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引导基础电信运营商参与民族地区 现代通信网络 建设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发展改革、商务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城乡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物流网络和电子商务运营网络。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 部门应当加强 民族地区城乡公交、供电、供气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公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第三章 促进经济发展
第13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营商环境建设,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流程,提升企业开办、运营、退出便利化水平,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
省 和地级以上市 人民政府政务服务 主管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加强 网上 政务服务能力建设,推进“数字政府”建设, 以 少数民族特色服务 为重点拓展 移动政务服务。
第14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 农业农村、林业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特色农林业,开展农林业基地 、 特色生态产业示范点 和 现代化农业产业园 建设 , 引导 社会资 本 投资现代农林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农业农村 、林业 等 部门应当促进民族地区特色农 林 业、优势药材等资源开发,推动农特产品交易平台信息化建设。
第15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 文化和旅游等 部门应当整体布局和推进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发展,支持民族地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发展 生态旅游、 乡村旅游、特色民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和 旅游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建设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和线路,完善民族文化旅游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产品及服务。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重点开发民族特色旅游产品。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大力发展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产业,扶持少数民族手工业龙头企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强特色文化创意产品资源开发,打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基地 , 创建民族特色文化创意产业园。
第四章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和森林养护,重点保护修复天然林、公益林、湿地,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实施严格监管,保护生物多样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 部门应当加强民族地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环境治理。
支持自然保护 地 、生态脆弱区、重 要水源涵养地等范围内的村民搬迁到城镇定居。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住房城乡建设、 农业农村等 部门应当 推进城乡环境整治, 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自治县推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规模化经营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生态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严格执行产业准入环保要求, 淘汰高污染、高排放的落后产能,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节能减排措施。
第2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 发展改革等 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清洁能源,推动电网升级改造。
省人民政府能源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建设 符合产业政策和能源利用战略的 发电项目,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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