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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9 · 共 74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9
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4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 安全 的 管理、保障、 教育 、培训 、 应急处置 和 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3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坚持政府负责、 属地管理、 家校共建、 社会 协同 、 综合治理 的原则。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学校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依法 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 指导学校做好校园 安全 保卫工作, 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司法行政、城市管理、 交通运输、 卫生健康、 应急管理、市场 监督管理 等 主管 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机构 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根据职责做好 本 辖区 学校安全工作 。
第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 行为 的,应当及时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 等 有权处理部门报告 。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6条
新闻媒体应当 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 发布 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 , 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 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 。 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和学校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章 校园安全管理
第7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运用信息化技术,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平台 信息化 建设 。
第8条
校园门前地面应当施划、设置禁止停放车辆、摆摊设点的标线、标志 和道路交通信号 , 设置 减速和 防冲撞设施。 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 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 等 部门应当 根据实际, 协助学校对校园道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限定最高时速, 设置规范的校园道路交通信号和施划停泊车位。 中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 未经学校允许,机动车 辆 不得进入校 园; 未实施人车分流的,除因教学管理的特殊需要外,不得允许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允许 进入校 园 的 车辆, 应当 遵守校内安全规则 。发生校园交通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9条
幼儿园组织幼儿一日生活,保教人员应当在现场照管幼儿。 幼儿在园就寝,保教人员应当值守照管,不得 从事 与照管幼儿就寝无关的事务,不得擅离值守。
第10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11条
学校 应当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措施保障 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
第12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 提供 其他必要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 购买服务等方式, 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
第13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 和 管理 ,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 安全 的活动。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
第14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 团体 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 科研机构、 社会组织 等 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等 学校 主管部门 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
第15条
学校履行下列安全管理 和教育 职责: ( 一 )建立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 ( 二 ) 明确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确定岗位安全管理 责任; (三)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和 培训; (四)进行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开展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 (六)建立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建立教职工岗位安全职责和考核制度。 公办学校的主要负责人 和 民办学校的 法定代表人、 实际控制人 、 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6条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在 学校 安全工作中 应当 履行以下 责任 : (一) 向学校提供 有效的联系方式; (二)书面告知 学校 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情况; (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四)教育学生改正不良行为; (五)其他需要 在 学校 安全工作中 履行的 责任 。 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应当将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况书面告知学校。
第17条
学校应当建立家 校 联系制度,及时向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介绍学校安全制度 和 告知学生遵守学校安全制度 的 情况 。中小学和幼儿园 应当定期听取学生父母 或者 其他监护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 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上学、 放学、 放假、校外活动时间和地点 提前 告知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临时变更的,应当 及时 告知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鼓励学生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安全工作 ,配合学校建立安全志愿者队伍, 协助维护校园秩序。
第18条
学校应当 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保安员 。 学校保安员上岗执勤时应当佩戴标识,并按照规定配备防卫器械。
第19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遵守学校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配合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验 证 身份 和所携带的物品。 不 遵守规定 的,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 有权 要求其离开校园 。有 危害校园安全行为的,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 及时 制止 ; 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当立即 报告公安机关 。 中小 学校 和幼儿园 实行出入校园登记制度,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学校安全保卫人员 发现 进 入 校园 的人员携带 非教学用的 爆炸性、 易燃 性 、 放射性、毒害性 、 腐蚀性 等 危险物品 以及 动物 时, 应当制止 ; 难以制止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符合本条第 一 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报告公安机关后, 在公安机关 人员 到达现场前,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并保护现场。
第20条
在学生集会、集中上下课等人员拥挤时段,中小学校应当 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 安排专人 巡查 ,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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