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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地方法规2020-04-24 · 共 6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4
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 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引导 和促进文明行为, 提高公民 思想觉悟 、 道德水准和文明素养 ,促进 社会文明 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 相关 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 所称文明行为,是指 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引领,恪 守 社会主义道德 , 维护公序良俗 ,尊重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 体现 社 会 进步 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相符合,与 超大城市治理体系 和 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 坚持 文化 滋养、 科技提升、 法治保障,弘扬首都市民热情开朗、大气开放、积极向上、乐于助人的优秀品质,建设新时代文明 行为 首善之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应当坚持以党建为引领,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构建 党委统一领导 、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 协同推进、群众 共同参与的 共建 共治 共享 工作格局。
第5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应当 坚持法治 与 德治 相结合、倡导 与 治理 相结合、 自律与他律 相结合 、 政府主导与社会 共治 相结合 、 奖励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
第6条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统筹 推进 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和各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7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区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做好本辖区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 和 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9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 文明行为促进 工作中发挥示范 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 个人 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 投诉 ,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 代表、政协 委员 、 先进 模范人物 、 社会公众人物、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10条
本市对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 作出 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11条
公民应当牢固树立国家观念,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 维护 国家安全、 荣誉 和利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积极参与爱国主义教育实践活动,尊重 和爱护国旗, 正确 使用国徽, 规范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
第12条
公民应当增强首都意识,维护首都文明形象,积极支持和参与国家及本市依法组织的重大活动,注重国际交往文明礼仪,配合相关管理措施,参与相关服务保障活动;传承和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保护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 。
第13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 方面 ,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 (一)不占用 公用设施 、公共区域; (二)饲养宠物采取必要 的安全 、 卫生措施 , 不 遗弃宠物 ; (三)控制家庭室内活动噪声,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规范有序停放车辆,在指定位置充电; (五)不在阳台外、窗外、屋顶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 维护社区 和谐 的文明行为 规范 。
第14条
在维护 网络文明 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 规范 : (一)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二)尊重 他人权利, 拒绝 网络 暴力 ; (三)抵制 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 (四)其他维护 网络 文明 的行为 规范。
第15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 , 应当 遵守下列 文明行为规范: (一)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 (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16条
在 健康文明、绿色环保生活方面, 提倡 下列行为 : (一)节约水、电、气等公共资源; (二) 适量点 餐、 践行 “光盘行动”; (三)用餐实行 分餐 制、 使用公筷公勺 ; (四)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节俭操办 婚丧祭贺等 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 、绿色环保生活的 行为。
第17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管理 单位 及 其他 企业事业 单位 根据 本行业 、 本单位的特点 ,依法 制定 文明行为公约、守则。 鼓励居民 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将文明 行为规范 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 和 村规民约。 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
第18条
本 市持续治理违反法律 法规 规定 , 损害他人合法权利和自由,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众普遍厌恶的顽症痼疾和陈规陋习,以及伴随经济社会发展新产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19条
在公共卫生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 、便溺; (二)乱丢烟头、 纸 屑、 塑料袋 等废弃物; (三) 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 ; (四)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贴小广告; (五)随意倾倒生活垃圾,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
第20条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从建筑物中 抛掷物品 ; (二) 在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 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 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 (四)以谩骂 、 起哄等 不文明方式 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五)在遇有突发事件时,不配合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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