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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5-18 · 共 38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18
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8 条
当前版本
2015-02-06
鞍山市志愿服务条例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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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和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以及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支持与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鼓励和支持在本辖区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5条
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6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7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工作,提倡具备条件的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8条
每年3月5日当周为志愿服务宣传周。 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9条
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在市及县(市)区民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第10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组织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本社区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11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项目和志愿者的条件、数量、服务内容等信息,并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12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注册志愿者颁发统一制式的志愿者证和标识。
第13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建立注册志愿者信息库,制定志愿者服务时间累计和评价制度。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第14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进行必要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 志愿者
第15条
志愿者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第16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自愿参加或者退出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服务组织; (二)获得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必要的信息; (三)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四)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有关培训; (五)对志愿服务活动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七)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出具志愿服务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17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规定; (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因个人原因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做好服务交接工作; (三)参加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的培训; (四)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隐私,不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六)正确使用和保管志愿者证、志愿服务标识; (七)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18条
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救援、扶弱助残和社会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
第19条
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安排的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和智力状况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并征求志愿者的意见。 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要求其监护人陪同或者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第20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组织和个人的申请,或者根据志愿服务对象实际需要提供志愿服务。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告知与志愿服务有关的信息和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是否提供志愿服务给予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强迫他人从事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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