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8-10-15 · 共 3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8-10-15
白银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美化城市景观,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转型升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活动。
第3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有线电视、通信(含监控线路)、燃气、供热、供水、排水、中水、交通信号等公用设施管线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维护管廊正常运行的排水、通风、照明、电气、通信、消防、安全监测系统等设施。
第4条
管廊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廊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市管廊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6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域管廊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廊的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7条
管廊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和多渠道融资相结合的模式筹措。
第8条
鼓励和支持管廊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提倡管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工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根据集约利用与优化城市空间的需要,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管廊专项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管线单位应当配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10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类地下管线、城市交通、文物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预期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护检修车辆通行预留足够空间。
管廊工程结构设计应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兼顾人防、综合防灾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第11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在设计方案评审时应当通知管线单位参加。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人防设施、河道以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军事用地、文物古迹和树木保护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12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且必须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13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有关管线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管廊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组织竣工验收。
第14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自管廊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章 入廊与使用
第15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管廊的区域,管廊专项规划规定的所有管线应当按照要求入廊。
市、县(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既有管线有序迁移至管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第16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于地下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不得批准任何单位挖掘道路、敷设管线,以下情形除外:
(一)根据国家标准或者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二)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三)管廊已经满载;
(四)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不得入廊的情形。
第17条
入廊的各管线单位应当办理管线入廊建设手续。
入廊管线安装应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各管线单位应将验收合格资料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18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管线材料费及安装费由各管线单位承担。
第19条
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价格形式、收费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确定。
第四章 运营与维护
第20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管廊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紧急抢修工作。管线单位负责各自入廊管线设施的维护工作。
共 2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