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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18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8
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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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护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发挥仙女寨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仙女寨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仙女寨区域的具体范围按照《娄底市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仙女寨区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娄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仙女寨区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仙女寨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仙女寨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三)建立健全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保护、科学利用仙女寨区域资源;
(五)负责仙女寨区域内生态与景观保护、交通、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日常巡查,依法处理仙女寨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仙女寨区域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6条
对于本条例授权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在仙女寨区域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委托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部门和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
第7条
仙女寨区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承担,娄底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8条
对因建设、保护和管理仙女寨区域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9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娄星区人民政府、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编制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应当以娄底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仙女寨区域的其他规划,应当与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10条
仙女寨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应当与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各级保护区的划分相协调,具体界线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标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11条
在仙女寨区域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污染环境的企业;
(三)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已经建成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第12条
在仙女寨区域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
(二)在划定范围外新建、扩建居民住宅。
已经建成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予以改造或者迁出。
第13条
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仙女寨区域的规划要求。
经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域岸线、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14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仙女寨区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采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5条
仙女寨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仙女寨区域内排污口和污染源的排查、清理。
第16条
仙女寨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
第17条
仙女寨区域内鼓励发展生态农林业,使用有机肥。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仙女寨区域内的畜禽散养数量。
第18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对仙女寨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仙女寨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迹、遗址等,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文物保护等部门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第19条
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张贴、悬挂大型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节庆、演艺、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20条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在划定范围外建造坟墓,禁止在划定范围内超标准建造坟墓、建造永固性墓冢或者活人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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