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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19-11-29 · 共 4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1-29
山西省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优化区域农牧业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农牧业发展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支持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3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农牧结合、草畜一体、加工带动、产出适度的原则。
第4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建设的组织领导,将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重大项目建设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5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促进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6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应急管理,以及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农机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
第7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发展的考核办法,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
第8条
省人民政府和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相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9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发展专项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农牧交错带建设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农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
第10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 第三章 生态保护
第11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脆弱性,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原则,推进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第12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退耕还林还草,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禁止开垦的陡坡地范围。
第13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以土壤侵蚀临界值为标准,合理确定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
第14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或者筹集资金,支持土地承包经营者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和坡改梯工程建成的一般耕地,发展经济林和多年生牧草。
第15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适宜耕种的农田坡度以下的缓坡耕地、破碎耕地进行连片整治,达到机械耕作和规模经营条件,发展有机旱作农业,推广抗旱节水优良有机杂粮品种,建设集雨补灌、节水灌溉等设施,推广艺机一体化耕作技术,培育有机旱作农业品牌。
第16条
对草原实行分区域分时段轮牧、休牧。对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实行禁牧、休牧制度。 对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施行禁牧。 禁牧、轮牧、休牧的范围和期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17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滩涂盐碱地改良、退化耕地修复及高标准农田建设,有效提高耕地有机质含量。
第18条
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种养结合、资源循环的原则,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推广粪污全量还田利用、粪污垫料回收利用等模式。 畜禽规模养殖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未建设畜禽粪污处理设施或者设施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鼓励社会力量在养殖密集区建设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
第19条
禁止在雁门关农牧交错带内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20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蔬菜、肉蛋奶等鲜活农产品及其制品进入京津冀市场,建设雁门关农牧交错带京津冀“菜篮子”和农产品加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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