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3-26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3-26
白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与城乡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3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4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由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予以经费保障。
第6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负责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7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8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9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10条
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友善待人,用语礼貌,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三)邻里之间和睦共处、互相帮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四)优先选择低碳、环保、绿色方式出行;
(五)文明用餐,注重餐桌礼仪,不浪费食物;
(六)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邪教;
(七)文明祭奠、绿色祭扫,文明办理婚丧嫁娶等事宜;
(八)文明健康开展或者参与节庆活动;
(九)积极参加“双拥”和军警民共建活动,关爱、尊重英雄、烈士、军人及其家属。
第11条
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关爱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未成年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
(二)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
(三)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遗体)组织及器官;
(四)为需要紧急救助的人实施紧急救助或者提供必要帮助;
(五)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依法设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
(六)对处于困境中的人以合法适当方式提供帮助。
第12条
鼓励机场、车站、商场、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配备独立的母婴室,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等特殊群体配建安全便利的通行、卫生设施。
鼓励沿街单位工作和经营期间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并设置标识。
第13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站、公益阅读点,为环卫工人等户外劳动者和其他需要帮助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食加热、便携设备充电、避风避雨、读书看报等便利服务。
第14条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各种文明行为评选活动。
第三章 规范与治理
第15条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尊重、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维护国歌尊严。
第16条
公民应当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以及其他行为准则,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
第17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设施,节约公共资源;
(二)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
(三)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先出后进,不在电梯内跳跃、打闹,上下楼梯、使用地下通道等过街设施时靠右侧通行;
(四)参加集会、观看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活动,服从现场管理,有序进退场,退场时带走垃圾杂物;
(五)组织和参与广场舞、室外歌唱等文体娱乐活动按照规定选择时间和场地,不影响他人学习、工作和生活;
(六)从事甩鞭、投掷飞镖等危险健身活动时,选择安全场地,不危及他人安全;
(七)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公交车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
(八)经营活动不妨碍公共秩序和公共交通;
(九)遇突发事件,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十)文明上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第18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生态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节约能源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物品,优先使用节能环保产品;
(二)不伤害、捕捉、猎杀和买卖依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向其投喂有毒、有害和不利于其健康的食物和物品,绘画、摄影等艺术创作活动不惊扰野生动物的正常栖息和活动;
(三)不在禁止区域垂钓、捕捞;
(四)不在野外违法用火;
(五)减少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各类污染物排放,分类投放垃圾;
(六)文明如厕,爱护公厕设施,便后及时冲洗,保持公共厕所清洁卫生;
(七)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
第19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时,不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不违规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缓行,遇到行人正常通过时,礼让行人;遇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时,主动让行;
(二)驾驶非机动车时,按照交通规则通行,不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三)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文明待客、规范服务,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五)机动车在停车泊位内按照标志、标线停放,不占用应急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六)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觉排队,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幼、病、残、孕乘客让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饮用、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七)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人行道内行走;横过机动车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在车行道上不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20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一)信守旅游合同,遵守景区的秩序与安全规定,不从事危及他人和自身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二)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不参与有辱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的活动,不从事破坏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
(三)尊重历史文化、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四)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环境和旅游设施,拍照摄像遵守规定,不在文物古迹上刻划、涂画、张贴,不攀爬、触摸文物;
(五)与他人友善相处,尊重服务者,服从引导。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