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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2 · 共 30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2
吕梁市碛口古镇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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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临县碛口古镇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碛口古镇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3条
本条例所称碛口古镇(以下简称古镇),是指古镇相接的黄河中线以东,西头村东湫水河岸以西,卧虎山山脊线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线以北(包括麒麟滩)之间的区域。
第4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古镇保护工作。
县人民政府负责古镇保护和管理,应当将古镇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古镇保护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可以提取部分古镇资源有偿使用费作为古镇维护费,专项用于古镇基础设施的维护、公益设施的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碛口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古镇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5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和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古镇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鼓励组建古镇保护志愿者服务队伍,聘请专家、乡贤、当地居民担任监督员,引导公众参与保护和宣传工作。
第6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对在古镇保护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镇的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规划与建设
第7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古镇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
经批准的规划是保护和管理古镇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确需变更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任何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古镇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8条
在古镇内从事建设、维护和修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改变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文化古迹、古树名木、水体地貌采取保护措施,并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文明施工;
(四)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
第9条
古镇内禁止随意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使用与古镇风貌相协调的建筑装饰材料。
维护、修缮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应当保护历史信息,体现历史建筑的真实性,不得改变与其互相依存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古镇内的电力、消防、通信、防洪、供排水、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古镇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10条
挂牌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申报,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同意。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方案,由产权人向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所有人修缮维护;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义务但拒不履行的,代为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确实无力修缮维护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予以资助,或者与所有人协商置换、购买。
保护与利用
第11条
古镇实行分区保护,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
核心保护区是指古镇黄河岸线以东,锦荣店以南,卧虎山山腰以西,湫水河入黄河口段以北之间的区域。
重点保护区是指古镇福顺德店以东,西头村东湫水河以西,卧虎山山腰以南,西头村居民区南界以北之间的区域。
建设控制区是指古镇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之外,卧虎山山脊线外100米以南,河南坪所傍山山脊线以北之间的区域。
风貌协调区是指古镇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建设控制区之外的其他保护区域。
第12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公布分级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组织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等文旅资源普查,建立资源档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确定公布工作。
第13条
古镇内的历史建筑物、历史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实行挂牌保护,保护标志、标识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作、悬挂和管理。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或者摘除保护标志、标识。
第14条
古镇内的单位、商业店铺及公共主要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相应器材,定期检验,确保完好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消防通道和损坏消防设施。
第15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镇周边山体生态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防止破坏植被景观行为的发生。
利用河道和水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古镇保护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办理经营手续。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水上作业。
第16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古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处理。
第17条
古镇风貌协调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侵占、围填、覆盖、堵截河道;
(四)擅自在河道采沙、采石、取土、弃置沙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
(五)在河道电鱼、毒鱼、炸鱼;
(六)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刻划、涂污;
(七)擅自设置标牌、喷绘或者张贴广告、招贴;
(八)随意向河道、沟渠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粪便、化学肥料,扔弃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九)侵占、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共设施;
(十)围挡、侵占、损毁园林绿地;
(十一)建设有碍古镇保护的建设项目;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18条
古镇建设控制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行为;
(二)拆除、损毁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以及其他装饰构件;
(四)建设与古镇整体风貌、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替代原煤、秸秆等污染环境的传统能源。
第19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行为;
(二)改变原有建筑的内外形式、结构、空间关系、色彩、材料和建筑格局面貌;
(三)改变原有道路格局和排水系统或者用水泥修整街道、巷道路面。
第20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本条例第十九条所列行为;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噪声干扰居民生活;
(四)散养家禽、家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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