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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19-12-03 · 共 51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03
张家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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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张家界国内外知名旅游胜地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和文明旅游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原则,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4条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和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文明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制度和计划; (二)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督促、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情况; (四)督导相关单位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建议、投诉; (五)定期评估和通报本条例的实施情况;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5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积极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疗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 公民文明行为规范 第一节 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第7条
公民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爱护国旗、国徽,尊重国歌。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8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等候服务自觉排队,文明使用电梯、扶梯、楼梯;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文明等候,做到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携带婴儿的乘客让座,不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不抢占座位,不妨碍他人乘坐,不在公交车内喧哗、打闹; (三)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保持安静,自觉将手机置于静音状态,轻声接打电话。
第9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随地吐痰、吐槟榔渣、吐口香糖、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包装物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二)不在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四)使用公共卫生间后应当即时冲水,维护卫生清洁,不占用残障人士专用卫生间; (五)开展野外徒步、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自行清理垃圾、废弃物,不污染破坏环境。
第10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公共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违规鸣笛和使用灯光,通过路口和积水路段减速行驶,经过人行横道礼让行人;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 (三)旅游客车、公交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礼貌行车、确保安全,不抽烟不吃槟榔,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观看电视,不甩客、欺客和拒载; (四)行人通过机动车道或者路口,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按照交通信号和标识通行,不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以及骑行平板车、平衡车等; (五)爱护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第11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居民小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和睦相处、互帮互助,依法、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不践踏、占用、损坏绿地,不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物品,不在绿化范围内堆放物品; (三)不在公共区域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高空抛物,不在公共楼道内堆放杂物,不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不在公共设施上晾晒衣物等; (四)不在消防通道、绿地、他人车位和车库门口停车,不妨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通行,不在小区内鸣笛; (五)不在小区内开设歌厅、酒吧等娱乐场所。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的,应当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第12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生态文明行为规范: (一)保护独特的张家界地貌以及森林、河流等生态系统; (二)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不食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三)树立垃圾分类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规定,形成垃圾分类投放的文明习惯。
第13条
公民应当遵守的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一)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勤俭持家。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 (二)成年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得忽视、冷落父母; (三)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义务,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四)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理能力。
第14条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配合开展诊疗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
第15条
公民应当文明使用互联网,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以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不播发、转发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伤害公民情感的文字、照片、视频,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节 倡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
第16条
倡导助人为乐。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和扶贫济困、敬老、助残、救孤、助学、助医、赈灾等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无偿献血,鼓励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和遗体。
第17条
倡导见义勇为。鼓励成年公民面对不法行为和重大险情时,勇于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18条
倡导敬业奉献。热爱劳动,尊重劳动,尊崇职业道德,弘扬工匠精神。
第19条
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操办婚庆事宜,不大操大办、不恶俗闹婚,不滥发请柬邀请宾客,推行集体婚礼、植树婚礼等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文明节俭治丧和祭祀,简化仪式、控制规模,推行敬献鲜花、网上祭祀和家庭追思会等方式表达哀思。
第20条
倡导低碳生活。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和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减少使用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生活用品,优先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三节 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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