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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4-30 · 共 3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30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当前版本
2011-06-27
安徽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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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其具体人数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村实际确定。
第3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和终止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应当依法进行。
第4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5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6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选举所需的费用一般由本村解决;村解决有困难的,由乡、民族乡、镇予以补助。 ​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
第7条
县(市、区,下同)和乡、民族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四)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 (五)受理有关选举的来信来访; (六)承办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8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确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一定的文化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办事公道。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9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三)登记、审核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四)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审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的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地点、投票方法; (六)做好投票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八)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填报有关数据、材料,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监督上一届村民委员会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至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与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完成交接止。 ​ 第三章 选民登记 ​
第10条
在选举日前已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村民的年龄以身份证为依据;无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依据。
第11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农村需要的各类人才,自愿到农村工作、生活,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后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第12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公布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但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
第13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分别由本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委派村民代表参与监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候选人人数内填写提名票,然后集中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人员。 提名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第14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对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15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 (二)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可以根据本村情况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16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按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 不愿意作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在选举日七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缺额的候选人应当从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张榜公布。
第17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 第五章 选举程序 ​
第18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也可以设中心投票站和若干个投票分站,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投票站投票。 对老、弱、病、残不能到现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布名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收投票。 设投票站和流动票箱投票的,应当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箱、唱票、计票。
第19条
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唱票、计票、监票。 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大会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 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第20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可以投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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