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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6-10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5-11-28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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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2 条
当前版本
2013-07-25
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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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活动。
第3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鼓励和扶持开展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时代特色的建筑设计和科研活动,支持开发和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工程技术人员,提高我区建筑物设计、建造的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有条件的地区、边境地区和地质灾害多发地区优先推广使用装配式结构建造方式。
第5条
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有序竞争、合法合规的原则,禁止封锁、垄断建筑市场。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实现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 从业资格与施工许可
第7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超出资质范围从事建筑活动。
第8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9条
区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质量检测、造价咨询等单位,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已报送基本信息的企业进行建筑活动。
第10条
工程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12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工程,可以将建筑工程项目发包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依法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分别发包。 自治区推行工程总承包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13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属于法定招标范围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14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15条
自治区全面推进建筑工程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行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 招标人自身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16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有关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时,应当确立项目法人。
第17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刊物、信息网络以及有关场所发布,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 实行邀请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18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
第19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禁止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20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参照合同文件范本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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