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Hub

法律人的开源社区
← 返回列表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地方法规2019-12-18 · 共 45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19-12-18
邢台市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条例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5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传承和展示邢台工业文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普查认定、保护 管理 、利用 发展 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已认定为文物的工业遗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业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工业遗产,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 , 反映工业发展历程,具有历史时代特征和风貌特色,承载着公众认同和地域归属感, 具有较高历史、科技、文化、艺术、社会等价值 , 经过相关程序认定 的工业遗存。 工业遗产包括物质工业遗产和非物质工业遗产。 物质工业遗产包括厂房、矿场、作坊、仓库、办公用房 和 码头 、 桥梁 、 道路等运输基础设施 , 居住教育休闲等附属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其他 建( 构 ) 筑物等不可移动的物质遗存,还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工具、工业产品、办公用品、生活用品、历史档案以及徽章 、 文献、手稿、影音资料、图书资料等可移动的物质遗存。 非物质工业遗产包括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配方、 商标 商号、经营管理 模式 、企业文化等工业文化 表现形式 。
第4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科学规划、分类管理 , 保护优先 、合理利用 , 动态传承、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市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 市 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 指导县级地方开展工业遗产保护利用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业遗产保护利用 相关 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 和 改革、国资、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文化广电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管理、交通、人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重大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工业遗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6条
在本市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破产清算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原有工业遗存的价值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并及时申报工业遗产。
第7条
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 负责 工业遗产的 监测 评估、防护加固、修缮整治、安全防卫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对于价值较高的工业遗产,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 与 保护责任人 签订工业遗产保护协议,明确相关权利与义务 。
第8条
工业遗产以原址保护为主;无法实施原址保护,需要迁移异地保护的,应当报 市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不宜在原址保护的可移动工业遗产,应当由博物馆、图书馆及档案馆等机构予以征集收藏、陈列展示。
第9条
在工业遗产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必须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工业遗产的修缮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要求 ,建立完善的修缮档案,并提前征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10条
生产工艺流程、手工技能、原料 配方、商标商号、经营管理模式、企业文化等非物质工业遗产应当做好相关档 案资料的保护,注重传承与传播。
第11条
禁止下列破坏或者危害工业遗产的行为: 在工业遗产或者保护设施上涂污、刻划、张贴、攀登 等行为 ; (二)擅自移动、拆除、损坏保护标识、界桩和其他工业遗产保护设施 等行为 ; (三)擅自采矿、采砂、采石、取土、打井、挖建沟渠池塘等改变地形地貌 的 行为; (四)擅自迁移、拆除工业遗产 等行为 ; (五)其他有损工业遗产保护的行为。
第12条
工业遗产发生权属变更等情形的, 变更后的所有权人 应当将 工业遗产的权属和保护责任人等 变更情况书面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
第13条
在发生危及工业遗产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情况 时 ,市、县级人民政府 和 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14条
工业遗产 核心物项损毁并无法修复 , 不再符合认定条件, 需移出工业遗产名录的,按照程序报 市 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原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及有关方面不得继续使用“邢台市工业遗产”字样和相关标志、标识。 第四章 利用发展
第15条
工业遗产的利用,应当符合工业遗产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保持整体风貌,传承工业文化。
第16条
鼓励 建设创意产业园、主题博物馆、主题文化广场、遗址公园 、 特色小镇(街区) 等 ,发掘整理、展 示利用工业遗产,促进工业遗产的生态可持续发展。
第17条
支持开发具有生产流程体验、历史人文与科普教育、特色产品推广等功能的 工业旅游 项目, 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18条
鼓励开展非物质工业遗产记录和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第19条
鼓励和支持工业遗产所有权人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工业遗产向公众开放 。
第20条
鼓励开展工业遗 产保护与利用的学 术研究和交流, 加强工业遗产资源调查, 挖掘工业遗产价值, 提升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水平和能力 。 第 五 章 法律责任
共 3 页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