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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20-05-18 · 共 7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18
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7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3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重大问题。
第4条
市、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园林、人民防空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大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5条
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人民防空等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6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负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7条
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8条
推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信息化,实行数据共享、智慧监管,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9条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创优,推进建设工程高品质建设。
第10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引导会员单位、从业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建设工程质量。
第11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提升建设工程质量的活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质量责任
第12条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按照各自责任对建设工程活动进行管理。
第13条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应当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处理建设过程和保修阶段质量缺陷和事故。
第14条
勘察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
第15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实际施工要求。 设计文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明确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16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与建筑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职业技能和质量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进场施工。
第17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条件,并对承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进行质量管理,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18条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19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在进场时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20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产品质量负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技术管理人员和检验、试验设备,对原材料、配合比、混凝土质量等进行检验,并向采购方提供真实、有效和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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