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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省级地方性法规2020-06-03 ·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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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53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应急与事故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含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学校等。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校(含校园及周边)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3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实行政府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第4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 学校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工作。
第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应急管理、司法行政、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6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志愿者和个人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维护学校安全。
第7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校园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校外安全管理。
第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学校安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危害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学校安全的行为,可以向教育、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9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媒体应当开展学校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播出或者刊发有关公益广告,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10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承担。 乡镇(街道)、村(社区)、校园周边单位和家庭应当与学校合作,开展校地共建、家校共建,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
第11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分类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学校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制定学校安全风险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安全机构负责人等进行安全培训,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对联动机制,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校安全事故; (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2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学校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提供条件和保障。
第13条
学校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抗震设防和相关建设标准;学校的规划、选址应当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区域。 已建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迁移。
第14条
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校园周边环境秩序综合整治需要,在校园周边一定范围划定安全区域,禁止建设影响学校安全的企业、设施和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1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将校园及周边治安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形势研判、信息互通共享、联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校园周边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警校合作,按照规定在校园及周边建设警务室;建立健全校园周边日常巡逻防控制度,落实高峰勤务和护学岗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将校园及周边安防视频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接入本系统监控和报警平台。公安机关接到学校安全报警信息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置。
第1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优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规划,在学校门前科学设置交通警示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和硬质防冲撞设施,建设人行立体过街通道,划设接送等候区及公共停车区等,并定期评估和调整。
第17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经营场所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学校特种设备、学生用品、学校食品以及原料等进行重点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定期对校园周边的出版物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电子游戏等经营场所进行综合整治,依法查处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出版物、玩具、网络信息、影视节目等。
第18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学校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应急和处置工作,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督促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19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指导学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学校火灾的处置与救援,并依法进行火灾事故调查。
第20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完善相关水域、水坑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及时排查风险隐患。 第三章 校园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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