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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5-22 · 共 52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22
衢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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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实施、社会共建、全民参与、奖惩结合的原则。
第4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5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关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6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道德模范、先进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7条
为推进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确定每年9月28日所在周为衢州有礼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衢州有礼周,组织开展集中宣传、主题论坛、志愿服务等活动,并可以组织开展具有地方、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二章 基本行为规范
第8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文明公约以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9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用语礼貌,不赤膊、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维护公共秩序,购买商品、等候服务等自觉依次排队,不插队;
(三)室外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商业展销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场地,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四) 咳嗽、打喷嚏时用纸巾、手帕或者袖肘等遮住口鼻,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按规定佩戴口罩;
(五)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蒂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污水;
(六)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
(七)不在树木、地面、电杆、公共卫生间、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八)爱护绿化,不破坏草坪、树木、绿篱等绿化和绿化设施;
(九)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十)文明如厕、保持清洁,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佩戴口罩具体规定,由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10条
在道路交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听从志愿者引导,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规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占用消防通道、应急车道,不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机;
(二)驾驶机动车不随意变道、穿插、加塞和超车,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减速缓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公交车辆和出租车上下客规范有序停靠,不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车,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影响驾驶员安全驾驶;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抛撒物品;
(六)行人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随意横过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七)行人通过路口、横过道路或者遇机动车让行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不得有看手机、嬉戏等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行为。
第11条
在社区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邻里之间团结友爱,和睦共处,互相理解,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依法、有序、文明处理矛盾纠纷;
(二)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向建筑物外抛撒物品,不私接管线,不乱放杂物,不乱停车辆,不乱搭乱建,不占用消防通道,不占用消防登高场地,不侵占公用空间,不在公共绿地种植瓜果、蔬菜;
(三)不违反用电安全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四) 控制房屋装修噪声、粉尘,每日十八时至次日八时,不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
(五)在阳台、窗台、屋顶、平台、走廊等空间进行浇灌、清理活动,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六)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第12条
在乡村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文明节庆、婚嫁、殡葬、祭扫,不铺张浪费、不赌博、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二)爱护公共设施、风貌景观;
(三)保持村容村貌整洁,不乱搭乱建;
(四)保护生态环境,保持河道、池塘、水库等水体干净整洁,不违反规定洗涤、游泳、垂钓、养殖和捕捞。
第13条
在家庭生活中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孝德文化,尊敬长辈,关心照料和看望问候老年人;
(二)夫妻和睦,互敬互爱,勤俭持家,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
(三)兄弟姐妹友善关爱,平等相待,相互扶助;
(四)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养文明行为习惯。
第14条
饲养宠物应当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避免对他人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束犬链(绳)、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不携带犬只进入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在公共场所拴养、圈养犬只。
第15条
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不乱刻乱画。
在英雄烈士纪念园(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16条
在餐饮服务机构就餐时,应当合理消费,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不喧哗、不劝酒、不酗酒。
两人以上就餐应当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
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筷公勺和分餐配备使用规定,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制定并公布。
第17条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全面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浙江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浙江省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禽家畜,适用畜牧法律、法规的规定。
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照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第18条
使用互联网租赁车辆应当爱护车辆,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合理、有序投放车辆,采用设置电子停车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停放秩序,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清理随意停放影响通行或者市容市貌的车辆。
第19条
在医疗服务场所应当保持安静,尊重医务人员,服从医疗机构管理,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
第20条
使用互联网应当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尊重他人隐私和人格,不制作、发布、传播网络谣言。
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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