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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13 · 共 49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13
柳州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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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适用本条例。
传统村落所在村庄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用相关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广西传统村落名录或者柳州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传统村落中除不可移动文物之外,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建(构)筑物。
第4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指导,整体保护、兼顾发展,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各项工作。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工作。
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应当建立村(居)民参与、决策、管理、监督机制,调动村(居)民积极性,保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6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实施风貌整治方案,组织实施具体项目;
(三)完善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四)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的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协助做好传统村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八)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7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
(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传统建筑;
(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重点保护传统建筑和不符合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的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六)组织村(居)民按照传统习俗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传承、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保护发展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传统建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产业发展等。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保护传统村落的意识。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对传统建筑、传统村落风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活动,展示传统村落的魅力。
第1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破坏传统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 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
第11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柳州传统村落名录。
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申报柳州传统村落:
(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达到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
(二)选址格局肌理保存较完整,村落延续传统选址,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
(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或者有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形式良好,至今仍以活态延续。
第12条
申报柳州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
(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六)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
第13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进行普查,推动符合条件的传统村落村(居)民委员会申报工作的进行。
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向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柳州传统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柳州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广西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柳州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14条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第15条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传统村落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时,编制单位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当地村(居)民的意见。
第16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二)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的划定;
(三)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
(六)村落发展定位及途径;
(七)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八)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17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互衔接,处理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
第18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保护发展规划报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由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保护发展规划批准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第19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20条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三章 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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