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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4-21 · 共 4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4-21
南宁市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46 条
当前版本
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大王滩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湿地公园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等活动,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3条
湿地公园北至良凤江国家森林公园连山管理区,西至新桥拦水坝东侧村道,南至双鱼梁桥,东至南防铁路六留铁路桥以东250米处,具体范围由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湿地公园保护范围见附图。
第4条
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5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和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江南区、良庆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区人民政府)、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管理机构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第6条
湿地公园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的相关工作。 鼓励将湿地公园保护纳入村规民约。
第7条
市人民政府、湿地公园所在地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预算中安排资金,加大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投入。
第8条
因湿地公园生态保护需要致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给予补偿,对其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还应当做出妥善安排。
第9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公园生态保护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10条
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湿地公园详细规划由管理机构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第11条
湿地公园内不得建设不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湿地公园保护要求的项目和设施;已经建成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严格控制湿地公园内村庄建设和其他建设。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村庄、单位应当限期搬迁安置。
第12条
湿地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湿地公园相关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湿地公园的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13条
湿地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以及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14条
在湿地公园内进行施工建设,应当采取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减少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因施工建设造成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或者修复。
第15条
湿地公园内的配套服务设施、服务网点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并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16条
在湿地公园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部门或者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17条
湿地公园应当划定保育区。根据自然条件和管理需要,还可以划分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实行分区管理。合理利用区可以进一步划分科普宣教区和管理服务区。 保育区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活动。 恢复重建区主要用于开展水质改善、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污染防治、湿地岸线维护、有害生物防治等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恢复重建区经过相关恢复活动,达到保育区功能分区要求的,应当调整为保育区。 合理利用区主要用于开展湿地生态展示、水质净化等科普宣教活动,以及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体验和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18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湿地公园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等保护标识,以及安全防护和环境卫生等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标识和设施。
第19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湿地公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风貌资源的保护。
第20条
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和环境动态监测,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和环境监测数据库,加强生态风险预警。发现有害物种或者外来物种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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