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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城乡绿化条例地方法规2020-06-11 · 共 4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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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山南市城乡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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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3条
绿化工作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保障和支持绿化工作的开展。
第5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评比表彰等工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6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条件确定义务植树月。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第7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爱护绿化成果,对破坏绿化工作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绿化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8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绿化规划。
编制绿化规划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坚持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实行封育与植树种草相结合的措施,突出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9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造林技术规程组织实施,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10条
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按照下列区域划分责任:
(一)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监督协调。
(二)城镇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公园及街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三)铁路、公路两侧、水库、灌溉渠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及用地管理区内的绿化,由各有关单位负责。
(四)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寺庙、部队营区、车站、机场及农场、牧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工业园区等单位的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五)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11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造林绿化。坚持合理规划、治理开发与绿化建设相结合、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综合治理。
第12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人工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
第13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和企业在适宜开发利用的沙化土地区域依法开发沙化土地资源,种植沙生林果、沙生药材、固沙牧草等沙生经济作物;鼓励发展沙区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和其他沙产业。
第14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海拔4300米以下有条件的地方逐年消除无树村、无树户。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绿化工作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15条
城市绿化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合理确定生产绿地。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城市绿化、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区)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第16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
第17条
造林绿化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第18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防风固沙林。
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第19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迹地更新任务。更新树木株次不得少于采伐株数的三倍,并达到验收标准。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20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绿化管护责任区,实行管护责任制,巩固绿化成果。绿化责任区和承包区由责任单位或者承包人负责管护。国有或者集体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指定的承包人或者生态护林员负责管护。鼓励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绿化工作经营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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