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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5-28 · 共 66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5-28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当前版本
2019-01-16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 6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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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4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海域海岛保护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协调解决本区域海域海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横琴新区、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政府的职责。
第5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海岛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渔业、海事、公安、建设、交通、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港口、航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海域海岛的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第6条
本市建立海洋资源调查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开展海洋资源、海洋环境的调查工作,建立调查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7条
本市建立海洋信息共享制度。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录入海洋资源调查等数据信息。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及时录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监测等数据信息。交通、海事、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将有关涉海资料和信息录入全市海洋综合信息平台,并动态更新,促进海洋信息共享。
第8条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加强对海域海岛的保护和管理。
第9条
各级政府以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渔业、教育等相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增强社会公众对海域海岛的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海域海岛的保护。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10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广东省国土空间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市国土空间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明确各海洋功能区开发保护的重点、发展时序、保护要求和管控措施。
第11条
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按法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编制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海域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明确海洋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和主要措施。
第12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港口、海事、航道等相关部门,根据市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养殖区,以及养殖区的范围、容量、管控目标和主要管控措施。
第13条
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海岛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和利用活动的依据,规划编制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14条
国土空间规划是编制涉海规划的依据。本市港口规划以及养殖、交通、旅游、湿地保护等涉及海域海岛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本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海域保护
第15条
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局,遵守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维护海洋生态健康与生态安全。
第16条
加强大陆自然岸线保护,禁止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破坏自然岸线。加强对受损岸线的整治修复。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依法选划的严格保护岸线、限制开发岸线和优化利用岸线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
第17条
禁止在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殊保护区域、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实施围填海;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实施围填海。
第18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域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的,使用者应当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及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养殖区从事养殖生产。
第19条
从事海上捕捞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限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 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渔船携带禁用渔具和炸鱼、毒鱼、电鱼用具。
第20条
市、区政府应当促进休闲渔业发展,扶持传统渔民转产转业。 在本市从事休闲渔业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要求。 本条例所称休闲渔业,是指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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