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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献血条例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2020-06-05 · 共 33 条
历史沿革(点击版本查看文档)
2020-06-05
宁波市献血条例
当前版本
2012-12-11
宁波市献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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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献血活动和献血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3条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六十周岁。
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第4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5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设立的血液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组织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6条
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广旅游、医疗保障、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7条
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
第二章 宣传与动员
第8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体系,推动献血事业发展。
第9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献血工作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献血工作规划,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10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献血的宣传教育。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将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内容。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并减免相关费用。
车站、机场、码头、广场、公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广告牌、宣传栏等载体开展献血的公益性宣传。
第11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奖励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12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参加献血,并为献血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13条
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献血志愿者组织,在血库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时,组织志愿者献血。
鼓励公民参加献血志愿者组织和开展献血志愿服务。
第14条
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公民应急献血,但采血量以突发事件的用血需求为限。
第三章 采血与供血
第15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采血、提供医疗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血站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16条
血站根据采血需要,可以在其执业区域内设置固定采血点(献血屋)。固定采血点(献血屋)的设置,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征求自然资源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采血点的设置提供便利条件。
第17条
血站的采血、供血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18条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对初次献血者,应予以必要的献血知识辅导。
献血者献血时,应当出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19条
本市为献血者提供献血保险。献血保险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
血站和献血者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献血者人文关怀。
第20条
血站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采供血信息,供公众查询,但对献血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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