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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20-06-29 · 共 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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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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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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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内容
第1条
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2条
自治州是青海省辖区内藏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辖海晏县、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刚察县。
自治州州府设在海晏县西海镇。
第3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4条
自治州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把自治州建成富裕文明和谐美丽幸福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5条
自治机关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执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努力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自治机关根据实际,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快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自治机关在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时,有不适合本州实际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后,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6条
自治机关坚持全面依法治州,加强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保障自治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7条
自治机关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地方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8条
自治机关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各族群众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9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传承和发扬"两弹一星"精神,提高各族群众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素养。
第10条
自治机关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汉藏两种语言文字。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提供翻译。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标识、网站名称等,应当使用汉藏两种文字。门源回族自治县、民族乡可根据实际需要执行。
第11条
自治州应当尊重和保障门源回族自治县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自治权。
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帮助和支持自治县、民族乡发展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第12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机关与其他地方国家机关
第13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设立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领导。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14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15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16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自治州的监察工作。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17条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18条
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第三章 经济建设
第19条
自治州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指导下,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根据自治州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20条
自治机关发展高原现代生态农牧业,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调整农村牧区经济结构和农牧业产业结构,发展地方特色的养殖、种植、加工等产业,提升生态农牧业发展水平,壮大农村牧区经济。
自治机关培育农牧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牧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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